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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業字第108002365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12月3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EN 第22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第8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正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
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業務處理手冊並調整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書、契
約書及報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業務處理手冊並調整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書、契約書及報表,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11月7日金管證交字第1080334908號函辦理。
  • 二、金管會證期局函囑本公司研議強化內部人辦理上市(櫃)、興櫃公司有價證券設質帳簿劃撥作業控管機制,以避免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將其設質之所屬公司股票轉讓予質權人。本公司爰研擬相關控管機制及配套措施,除邀集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發行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共同研討獲致共識外,並經陳報主管機關核可准予辦理。
  • 三、為使參加人暨發行人或其股務機構執行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帳簿劃撥作業有所依循,本公司修訂相關作業規範及表單等,謹說明如下:
    • (一)修訂本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第8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1.為確保設質之上市(櫃)、興櫃公司非私募有價證券,質權人以取得質物所有權方式實行質權,不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爰於本條第1款增訂質權人須檢附發行人出具確認出質人非屬公司內部人之證明文件。
      • 2.考量出質人是否屬公司內部人身分,應以質權人申請取得所有權轉帳時為認定時點,因質權人取得前揭證明文件至實際辦理轉帳之日期,或存有時間差而發生身分變動,為再確認出質人身分,本公司於接獲質權人參加人申請時,將再向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確認該文件內容無誤後始辦理轉帳,爰修訂本條第3款。
      • 3.另現行質權人申請以取得私募有價證券所有權方式行使質權時,需檢具發行人證明該質權人身分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各款情形,為使規範內容更為明確,爰修訂本條第1款。
    • (二)修訂本公司「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之「實行質權申請(325)」質權人申請類別為取得質物所有權轉帳且質物為上市(櫃)、興櫃公司非私募有價證券者,新增需檢附「發行人確認出質人身分非屬公司內部人之證明文件」之作業程序。
    • (三)修訂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書、契約書及報表文字1.為新增發行人確認出質人非屬公司內部人之證明內容,爰修正現行質權人申請以取得私募有價證券所有權方式行使質權時,發行人證明質權人身分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第1項各款之證明文件(確認書)。
      • 2.修正「有價證券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之說明1及「有價證券實行質權帳簿劃撥申請書」之說明3部分文字內容,俾出質人及質權人注意相關規範。參加人自即日起可至本公司業務部櫃檯購置新版申請書,如有庫存未用完部分請繼續使用;如為自行印製申請書者,請以修正後之新版本印製。
      • 3.修正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契約書」及「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異動帳簿劃撥通知書」(ST112),於表尾新增應注意相關規範文字。
  • 四、上開修正後配合事項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1)、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附件2)、確認書、申請書及契約書(附件3)、ST112報表格式(附件4),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s://www.tdcc.com.tw(公告事項/函文公告/函文類別「0101法令規章修訂」)。
  • 五、有關前揭公告事項,惠請貴公司轉知所屬各分公司或請各分公司至本公司網站自行下載。倘貴公司具多重身分者(例如:證券商同時受託辦理股務或保管機構亦為質權人參加人者),請一併轉知其他相關單位。以上若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業務部,電話(02)2719–5805,分機460、452、179。

正本:各證券商總公司、各保管機構、各自代辦股務機構、各質權參加人、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部、股務部、稽核室、法遵暨法務室、內部查核室

附件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108.12.30修訂版) 附件2-修正後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第三章第四節) 附件3-確認書、申請書及契約書 附件4-ST112報表格式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108年6月21日 (歷史版次)
  1. 第22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
  1.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2.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3. 出售所持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4. 依前三項規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5. 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同意。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108年12月30日 (歷史版次)
  1. 質權人為客戶以取得質物所有權方式實行質權辦理帳簿劃撥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質權人填具「有價證券實行質權帳簿劃簿申請書」,簽蓋質權人及出質人保管劃撥帳戶原留印鑑,並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免提示)、單式存摺、原質權設定帳簿劃撥申請書、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質物為依法免徵證券交易稅之有價證券者免附)與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契約書,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質物為私募有價證券者,質權人須另檢具發行人確認質權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質物為上市(櫃)、興櫃公司非私募有價證券者,質權人則須檢具發行人確認出質人身分非屬公司內部人之證明文件。
    2. 二、質權人之參加人審核申請文件無誤後,操作「實行質權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25),將取得所有權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將申請文件送交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相關文件並再向發行人確認出質人身分非屬公司內部人無誤後,即註銷原單式存摺紀錄,並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質權人申請部分質物之實行質權時,經本公司完成前款轉帳作業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就質權餘額操作「單式存摺簽發」交易(交易代號440)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
    5. 五、轉帳之有價證券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緩課/緩繳股票者,於完成轉帳後,由本公司以「緩課及緩繳股票餘額賣出通報一覽表」(報表代號ST272)通知發行人,由發行人填報股票轉讓之申報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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