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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中信顧字第1080052808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12月1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EN 第8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檢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
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檢送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下稱廣告行為規範)修正對照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下稱範本),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12月4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30365號函(如附件)辦理。
  •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一)廣告行為規範增訂第八條第1項第33款,規定投信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於基金月報或銷售文件中揭露平均信用評級資訊予投資人參考時,應同時載明平均信用評級計算方式、納入計算之資產項目、決定投資標的信用評級方式以及依投資標的信用評級揭示相關比重等。
    • (二)範本伍、基金運用狀況,規定債券型基金應依投資標的信評,揭示相關比重,揭示方式得以圓形圖或表格,二擇一呈現。
  • 三、投信事業編製債券型基金公開說明書,除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0條第1款第1目規定揭露基金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等,並應依投資標的信評,揭示相關比重。
  • 四、廣告行為規範修正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本:本公會各會員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本: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 108年12月4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30365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修正條文對照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民國108年12月11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
    會及其他營業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藉金管會對該基金之核准或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誤
    導投資人認為主管機關已保證基金價值之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但設有保證機構之保證型
    保本基金已於其公開說明書中,充分揭露保證之具體內容者,其保證
    本金安全部分,不在此限。
    三、提供贈品、或定存加碼、貸款減碼等金融性產品或以其他利益或方式
    等,勸誘他人購買基金。但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對於業績及績效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或他人為攻訐或損害營業信譽
    之廣告。
    五、為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對未經金管會核准募集或申報生效之基金,預為宣傳廣告、公開說明
    會及促銷。
    七、內容違反法令、主管機關之規定、自律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境
    外基金相關機構授權契約或基金公開說明書內容。
    八、以基金經理人作為宣傳廣告之主要訴求或標題。
    九、為基金投資績效之預測。
    十、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十一、內容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之方式作宣傳。
    十二、內容載有不正確或與銷售文件內容不符或不雅之文字、美術稿或圖
    案設計。
    十三、開放式基金以「無折價風險」等相類詞語作為廣告。
    十四、以銷售費或經理費收入為捐贈或與投資人權益無關之詞語為訴求。
    十五、截取報章雜誌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十六、以採訪投資人之方式來廣告促銷基金。
    十七、以獲利或配息率為廣告者,未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十八、以配息比率或配息金額為廣告文宣之主要標題。
    十九、以配息為廣告標題者,加入基金配息資訊以外之行銷性質文字。
    二十、股票型基金以月配息為廣告或銷售之主要訴求。
    二十一、使用優於定存、打敗通膨等相類之詞語為訴求。
    二十二、有關免稅之說明,未載明或說明係何種對象、何種內容免稅。
    二十三、以所獲基金信用評等等級或市場風險報酬之基金評級為廣告或促
    銷內容(含已成立或金管會核准募集但尚未成立之基金)時,未
    以顯著方式註明該基金所獲得信用評等或基金評級之性質或意義
    、資料來源及未成立基金未註明該基金尚未成立。
    二十四、未於基金銷售文件中,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或
    投資人須知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
    二十五、股票型基金提及配息類股時,未於銷售文件中說明配息機制,包
    括股票配息情況及說明如何將股息收入轉為各期配息。
    二十六、銷售文件中有提及投資人直接應付之費用(含手續費前收或後收
    型基金之申購手續費、基金短線交易應付之買回費用或其它費用
    等)時,未清楚標示收取方式;以及未揭示『有關基金應負擔之
    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
    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中
    查詢。』之相類資訊。
    二十七、對投資人須支付基金分銷費用之基金,未於銷售文件或廣告內容
    中以顯著方式揭露分銷費用反映於每日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其約占
    比例之資訊。
    二十八、申購手續費屬後收型之基金,以免收申購手續費為廣告主要訴求
    ,未揭露遞延手續費、分銷費用之收取方式。
    二十九、為推廣業務所製發之書面文件,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限
    制事項,未列明公司名稱、地址及電話,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未
    列明營業執照字號,以及冒用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
    標、服務標章或名號,致有混淆投資人之虞。
    三十、以未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之境外基金為廣告內容。
    三十一、專供理財專員使用之基金文宣資料,放置於櫃台或文宣資料區提
    供投資人自行取閱。
    三十二、以基金銷售排行之方式為廣告內容。
    三十三、以基金投資組合平均信用評級作為銷售訴求。若於基金月報或銷
    售文件中揭露基金投資組合平均信用評級資訊予投資人參考時,
    應同時載明平均信用評級計算方式、納入計算之資產項目、決定
    投資標的信用評級方式以及依投資標的信用評級揭示相關比重等

    三十四、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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