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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控字第10802733981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8年11月13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EN
第7-1條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2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核釋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得由其他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之 原則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釋示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得由其他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之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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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民國108年5月15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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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民國100年1月20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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