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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廢) 金管證發字第1080333658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10月29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電子簽章法 第4、6、9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要  旨
要  旨 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12.16. 金管證發字第10600477961號公告
停止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12.01. 金管證發字第109036
5761號公告發布,自109年12月1日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

依據: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3項、第6條第3項及第9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 一、本會職掌法令關於證券期貨局業務部分,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有關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規定之項目(詳如附表)。
  •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2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477961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布欄

副本:經濟部商業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珩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雍先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誠先生)、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哲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均含附件)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12.01.金管證發字第1090365761號公告發布,自109年12月1日停止適用〕

附表-公告排除適用之項目

相關法條

電子簽章法 民國90年11月14日 (現行法規)
  1. 第4條 (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之規費)
  1. 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2. 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3. 前二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但就應用技術與程序所為之規定,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1. 第6條 (應保存書面文書以電子方式保存之處置)
  1. 文書依法令之規定應以書面保存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2. 前項電子文件以其發文地、收文地、日期與驗證、鑑別電子文件內容真偽之資料訊息,得併同其主要內容保存者為限。
  3. 第一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但就應用技術與程序所為之規定,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1. 第9條 (電子簽章)
  1. 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2. 前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但就應用技術與程序所為之規定,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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