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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結字第1080301049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10月22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自108年11月1日起,期貨商辦理客戶保證金專戶新台幣款項以公債方式存
放業務之申報作業,請依說明內容辦理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自108年11月1日起,期貨商辦理客戶保證金專戶新台幣款項以公債方式存放業務之申報作業,請依說明內容辦理,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2月19日金管證期字第1040016866號令、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應行注意事項及105年6月20日台期結字第10500016770號函辦理。
  • 二、期貨商於辦理旨揭業務,除現行每日辦理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及中央登錄公債概況申報作業,應於發生中央登錄公債當曰公允價值小於原始取得成本時,併同申報以自有資金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情形。本公司於期貨商管理系統「02.業務申報」項下新增「02–61–01客保專戶新台幣款項以公債方式存放,公債當日公允價值小於原始取得成本申報」項目,自108年11月1曰起,期貨商應配合辦理相關申報作業。

正本:各期貨經紀商總公司

副本:本公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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