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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交字第1080201649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10月2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第33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恢復加掛網家期貨新月份契約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恢復加掛網家期貨新月份契約,詳如說明,並自108年10月24日起實施。

說明:依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網家期貨(契約代號:NU)恢復加掛新月份契約。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保管銀行、行情資訊廠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民國106年3月14日 (歷史版次)
  1. 股票期貨契約停止加掛新月份契約後,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恢復加掛新月份契約:
    1. 一、因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停止加掛新月份契約者,其標的證券或其發行公司符合第四條之規定。
    2. 二、因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停止加掛新月份契約者,其標的證券符合第四條之一之規定。
    3. 三、因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七款或該條第三項,或因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或該條第三項停止加掛新月份契約者,其原因消滅。
  2.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得為標的證券之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因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不掛牌新月份契約者,其原因消滅,本公司得恢復掛牌新月份契約。
  3. 股票期貨契約之恢復加掛或掛牌新月份契約時,應依第十五條規定推出各到期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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