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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台期交字第10802016490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8年10月21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第33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要 旨 | |
要 旨 | 公告恢復加掛網家期貨新月份契約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公告恢復加掛網家期貨新月份契約,詳如說明,並自108年10月24日起實施。 說明:依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網家期貨(契約代號:NU)恢復加掛新月份契約。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保管銀行、行情資訊廠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民國106年3月14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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