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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交字第1080201380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9月17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EN 第7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最近、次近交
割月份契約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退單百分比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公司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最近、次近交割月份契約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退單百分比,並自108年9月30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本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
  • 二、公告本公司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最近、次近交割月份契約單式買賣申報退單百分比為1%,自108年9月30日起實施。
  • 三、本公司股價指數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適用商品退單點數計算公式如附件。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行情資訊廠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

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商品「退單點數」計算方式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民國108年8月7日 (歷史版次)
  1.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退單點數,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契約之訂定方式如下:
    1. 一、單式買賣申報之退單點數:最近之標的指數收盤價,乘以單式買賣申報退單百分比。
    2. 二、組合式買賣申報之退單點數:最近之標的指數收盤價,乘以組合式買賣申報退單百分比。
  2. 前項所稱退單百分比,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且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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