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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1080502333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8月28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EN 第1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主機共置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
條有關公平對待投資人規定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配合本公司修正「主機共置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有關公平對待投資人規定,證券商與本公司簽訂主機共置服務契約者,應依前述規定自訂使用規則且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制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並依使用規則公平對待投資人,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公司108年8月26日臺證作字第1080701511號函辦理。

正本:各證券商、各期貨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券商輔導部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108年8月26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商同時經營自營及經紀業務者,經紀業務不得晚於自營業務使用主機共置服務,但因自營業務履行報價責任時,不在此限。
  2. 證券商經紀業務使用本服務前,應自訂使用規則且納入企業內控及稽核制度,並依使用規則公平對待投資人;經投資人檢舉或主管機關發現有違反使用規則情事者,本公司得暫停服務;經本公司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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