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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保財字第10804945921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8年8月23日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要 旨 | |
要 旨 | 訂定保險法第 146條之2第1項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 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4.23. 金管保財字第10801908311號令廢 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11.12.金管保財字第11004945511號令發布,自110年11月12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