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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業字第1080016805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8月22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EN 第14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正「參加人集保作業傳票及報表保存年限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參加人集保作業傳票及報表保存年限表」,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主管機關訂定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14條規定,「參加人帳簿、客戶帳簿及其入帳憑證應自登載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 二、配合參加人實務作業,本公司修正集保作業傳票及報表保存年限,相關內容如下:
    • (一)影響帳戶餘額增減之傳票或申請書、帳簿類報表及屬代傳票之報表,仍維持保存15年。
    • (二)修正集保作業連線交易報表保存年限,共計17份,詳集保作業連線交易報表保存年限修正對照表(附件1)。
    • (三)刪除已停用及不適用之傳票及報表,共計41份(附件2)。
    • (四)另26份傳票及報表已停用,惟考量會計查帳需要,爰續予保存至原訂期限屆滿,本公司將配合業務處理手冊更新作業逐年檢討,俟保存年限屆期時陸續刪除(附件3)。
  • 三、修正後「參加人集保作業傳票及報表保存年限表」,詳附件4。
  • 四、前揭修正之內容,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s://www.tdcc.com.tw/(公告事項/函文公告/函文類別/0101法令規章修訂)。
  • 五、有關前揭修正事項,惠請貴公司轉知所屬各分公司。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業務部(02)2719–5805分機367、436;股務單位作業請洽股務部(02)2719–5805分機493。

正本:各證券商總公司、保管機構、債券自營商、各自代辦股務機構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業務部、金融業務部、基金暨國際部、股務部、稽核室

附件1-集保作業連線交易報表保存年限修正對照表 附件2-刪除已停用及不適用集保作業傳票及報表 附件3-已停用尚須保存至屆期為止之傳票及報表 附件4-參加人集保作業傳票及報表保存年限表

相關法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民國104年10月7日 (歷史版次)
  1. 參加人帳簿、客戶帳簿及其入帳憑證應自登載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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