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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80323608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8月8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要  旨
要  旨 有關證券商介紹一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客戶予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及收取介紹費佣金之適法性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所詢證券商介紹一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客戶予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收取介紹費佣金之適法性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108年7月11日中信顧字第1080003232號函。
  • 二、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6款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給付不合理之佣金。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應符合前開規定,對於透過證券商介紹客戶並支付介紹費佣金,是否尚涉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管理法令,應就個案之事實予以認定。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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