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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股字第1080014626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7月19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第3、8-1、99-1、101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轉換公司債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第17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第12、13、14、16、34、63、65、67、69、76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及認股權憑證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第15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第4、9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正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收費辦
法」、「開戶契約書」暨「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
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等 4項配合事項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收費辦法」、「開戶契約書」暨「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等4項配合事項,自108年7月29日起實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108)年7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19500號函辦理。
  • 二、因應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得向本公司申請無實體登錄,及發行人以電子方式提供有價證券無實體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之相關書表文件,本公司修正「業務操作辦法」、「收費辦法」、「開戶契約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轉換公司債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及「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及認股權憑證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修正內容重點說明詳附件1。
  • 三、非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無實體登錄作業,說明如下:
    • (一)應接受本公司辦理 FATCA身分確認審查、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盡職審查及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客戶盡職審查後,簽訂開戶契約書成為本公司參加人。
    • (二)應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務。
    • (三)所發行權益證券應全數辦理無實體登錄。
    • (四)權益證券應交付至發行人一般保管帳戶或登錄專戶。
    • (五)申請私募公司債、私募轉換公司債及私募附認股權公司債等有價證券無實體登錄作業,所檢附之書表文件,應包括會計師出具私募價款收足之驗資報告、會計師及律師出具符合公司法規定發行之查核簽證報告等。
  • 四、非公開發行及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辦理有價證券無實體登錄等相關作業,應依本公司收費辦法,計收登錄、帳簿劃撥交付、設質、信託、轉換或請求認股等作業服務費,及轉帳手續費與帳戶維護費等,另其發行人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轉帳手續費及帳戶維護費,優惠免收。
  • 五、本次發行人開戶契約書之修正,未涉及實質業務變動,於本年7月26日(含)前完成簽約之發行人,無需另行換約。
  • 六、為節省發行人臨櫃遞交無實體登錄、交付作業相關書表文件及臨櫃領取無實體登錄證明之人力成本,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提供以電子方式交付之作業機制,其操作手冊詳附件2,調整說明如下:
    • (一)發行人辦理有價證券無實體登錄申請作業,相關應檢附文件仍須簽蓋發行人原留印鑑,並掃描成檔案以電子方式上傳予本公司。
    • (二)有價證券無實體登錄申請文件應檢附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函,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於正本加蓋「本證券已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無實體發行登錄」章並簽蓋發行人原留印鑑後,掃描成檔案以電子方式上傳予本公司。另取消原由本公司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函正本加蓋戳章之作業流程。
    • (三)本公司審核完成無實體發行登錄後,由發行人於14日曆日內透過發行作業平台下載列印有價證券無實體登錄證明,該無實體登錄證明由系統以本公司憑證簽章確認。
    • (四)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作業應檢附之作業確認單,仍須簽蓋發行人原留印鑑,及經股務主管或稽核人員或稽核主管簽章後,掃描成檔案以電子方式上傳予本公司。
    • (五)發行人股務單位以電子方式上傳之書表文件,應確保並聲明所提供文件與原始文件相符,系統將就所聲明內容,以發行人股務單位憑證予以數位簽章,強化不可否認性。
  • 七、因應無實體登錄及交付之書表文件採以電子方式提供,貴公司於本年7月26日(含)前於發行作業平台提出之作業申請,尚未經本公司完成審核確認者,請於本年7月29日重新提出申請,並採以電子方式提供相關書表文件。
  • 八、旨揭規章修正說明、系統操作手冊、規章修正後內容暨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1至附件16),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s://www.tdcc.com.tw(公告事項/函文公告/函文類別/法令規章修訂)。另前揭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以電子方式提供相關書表文件作業,貴公司可於本年7月23日至7月25日登入系統測試環境辦理測試(網址:https://shast.tdcc.com.tw/shcas/logon.jsp)。如有未盡明瞭事宜,請洽本公司股務部服務組,電話:
    • (02)27195805轉分機540、573、456、121。

正本:各自辦、代辦股務機構、各投信事業、各證券商總公司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附件一-發行作業平台系統操作手冊 附件二-相關規章及開戶契約書修正條文重點說明 附件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108.07.19修訂版) 附件四-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收費辦法第二條修正後條文 附件五-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戶契約書(108.07.19修訂版) 附件六-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108.07.19修訂版) 附件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108.07.19修訂版) 附件八-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轉換公司債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108.07.19修訂版) 附件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及認股權憑證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108.07.19修訂版) 附件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十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收費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十二-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戶契約書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十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十四-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十五-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轉換公司債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十六-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及認股權憑證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民國108年7月19日 (歷史版次)
  1. 本公司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得為帳簿劃撥者,以下列為限:
    1. 一、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
    2. 二、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受益憑證。
    3. 三、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存託憑證。
    4. 四、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公司債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5. 五、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債券。
    6. 六、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認購(售)權證。
    7. 七、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
    8. 八、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指數投資證券。
    9. 九、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
    10. 十、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受益憑證。
    11. 十一、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存託憑證。
    12. 十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13. 十三、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債券。
    14. 十四、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認購(售)權證。
    15. 十五、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
    16. 十六、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指數投資證券。
    17. 十七、員工認股權憑證。
    18. 十八、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者。
    19. 十九、公司私募之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者。
    20. 二十、公開發行公司私募之股票、股款繳納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公司債、金融債券、附認股權特別股、交換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者。
    21. 二十一、開放式受益憑證、金融債券,採無實體發行者。
    22. 二十二、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私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採無實體發行者。
    23. 二十三、公開發行公司於海外發行人民幣計價之公司債,投資人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且採無實體發行者。
    24. 二十四、在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保管之外國有價證券。
    25. 二十五、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
  1. 本公司提供在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保管之外國有價證券跨境保管服務,其參加機構、帳戶開設、帳簿設置、款券帳務處理及權益行使等作業,悉依第八章規定辦理。
  1. 發行人無實體發行之有價證券經終止登錄時,於終止登錄日起,本公司除提供有價證券之質權消滅、融資融券結清及法院扣押、扣押解除等作業外,停止其他帳簿劃撥功能,並將有價證券所有人之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所持有數額及信託登載、設質、法院扣押等相關資料,通知該有價證券之發行人。
  2. 發行人應自終止登錄日起三十日內,依據前項證券所有人資料及相關規定,辦理有價證券換發、印製及交付事宜。但發行人終止登錄後,依法不發行股票者,不在此限。
  3. 參加人接受客戶申請歸戶領回前項有價證券餘額時,經客戶同意授權後,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其他參加人確認無誤後,即將客戶開設於其他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餘額,轉撥至申請領回參加人帳戶後,再依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1. 本公司及參加人辦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之一、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一條之十四、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之一至第八十條、第八十條之一至第八十條之十三、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之五、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一至第九十五條之八、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之一、第九十九條之二、第一百條規定相關作業之配合事項及本辦法規定相關作業之手冊,由本公司另訂之。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轉換公司債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108年7月19日 (歷史版次)
  1. 發行人依發行及轉換辦法之規定條件下進行強制轉換時,本公司依發行人辦理帳簿劃撥轉換通知,於公告終止上市(櫃)日後第二營業日或發行人公告轉換基準日,就債券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之餘額辦理扣帳、計算可轉換股數,並編製「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登錄專戶資料及媒體,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於三個營業日內,送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轉換作業。屬執行機關扣押部分,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屬設質部分則編製報表通知出質人及質權人之參加人原有價證券業經轉換之相關訊息。屬提存部分,本公司編製「提存有價證券彙總表-強制轉換/收回」載明法院提存帳戶、提存案款帳戶及提存人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編製報表通知代庫銀行原提存有價證券業經轉換之相關訊息。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108年7月19日 (歷史版次)
  1. 發行人申請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之登錄作業時,本國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應分別依本配合事項附表(一)、(二)、(三)規定之相關文件、書表,以電子方式提供予本公司。
  2. 前項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之登錄作業,發行人應於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三個營業日前向本公司申請。但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應於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一個營業日向本公司申請。
  1. 登錄之股票尚未完成資本額變更登記者,發行人應於完成資本額變更登記後,以電子方式提供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函、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發行人依前二條規定提供之申請文件,均應簽蓋發行人原留印鑑,並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函正本加蓋「本證券已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無實體發行登錄」章。
  1. 本公司審核登錄申請資料無誤後,將該次總發行數額登錄至本公司電腦系統,並由本公司依相關規定於完成登錄作業後,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交付發行人。
  1. 發行人應操作「認股∕轉換∕兌回再發行資料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EOA ,處理類別1.傳檔),將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之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媒體格式由本公司定之)。
  2. 發行人辦理海外轉換(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認股)作業,應先將申請轉換(認股)資料影本交付本公司;存託機構辦理臺灣存託憑證兌回再發行作業,應以電子方式將臺灣存託憑證再發行數額暨其所表彰有價證券數額通知本公司。
  3. 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通知發行人。
  1. 發行人依規定得以實體發行有價證券者,得向本公司申請終止無實體有價證券之登錄,轉為實體發行。
  1. 發行人發生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終止登錄情事者,本公司應指定終止登錄日,將終止登錄日前一營業日之有價證券所有人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所持有數額及信託登載、設質、法院扣押等相關資料通知發行人,自終止登錄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實體有價證券之換發、印製及交付事宜,並函知各參加人轉知其客戶。
  1. 發行人依據本公司提供之證券所有人資料,依下列各項規定辦理換發、印製及交付有價證券事宜:
    1. 一、非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部分
      1. (一)全面無實體發行者,依各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餘額,以證券所有人名義印製單張不定額有價證券(即一集保戶一張),交付本公司俾供參加人領回。
      2. (二)部分無實體發行者,由本公司、發行人及簽證銀行三方會同辦理庫存實體有價證券之截角作廢作業,發行人則依前述以證券所有人名義印製單張不定額有價證券(即一集保戶一張),交付本公司俾供參加人領回。
    2. 二、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自有帳、客戶帳、設質帳與登錄部分,由發行人自行印製實體有價證券交付予歸屬權利人。
  1. 客戶申請領回終止登錄改以實體發行之有價證券,得向其任一往來參加人提出申請,並一律採歸戶方式辦理。
  2. 客戶申請領回前項有價證券時,應於申請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持證券存摺,並填具「存券歸戶領回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同意授權由參加人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歸戶領回作業。
  1. 發行人辦理登錄專戶轉帳作業,因非可歸責於有價證券所有人之事由,致轉帳之有價證券種類或數額錯誤,需由本公司配合辦理更正者,應具函(簽蓋留存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述明更正原因並切結自負相關責任,另檢具經股務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簽章確認之轉帳更正申請書、有價證券所有人原申請轉帳之「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正本及影本(正本核符後發還)、本公司通知轉帳完成之連線交易報表,向本公司申請更正,並副知誤撥入方之參加人。
  2. 本公司經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於次一營業日證券市場開盤前,將發行人申請更正之誤撥有價證券種類或數額,由誤撥入方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回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有價證券所有人帳戶餘額不足撥轉時,本公司不受理更正,並通知發行人處理。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附認股權公司債(特別股)及認股權憑證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108年7月19日 (歷史版次)
  1. 發行人依發行及認股辦法之規定條件下進行強制轉換時,本公司依發行人辦理帳簿劃撥轉換通知,於公告終止上市(櫃)日後第二營業日或發行人公告轉換基準日,就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之餘額辦理扣帳,並計算可轉換數額及編製持有人名冊、登錄專戶資料、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2.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前項媒體資料,應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108年7月19日 (歷史版次)
  1. 新發行無實體債券或將實體債券註銷轉換為無實體債券之發行人,應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並檢具印鑑卡一式二份,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本公司參加人,憑以辦理債券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作業。屬外國發行人者,得委託國內代理機構檢具授權書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
  2. 發行人得指定其本息兌領機構填具報表網路接收暨查詢作業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債券相關報表之接收暨查詢作業。
  1. 發行人申請辦理債券無實體發行登錄作業,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發行人應操作「發行人申請債券登錄及發行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 C85處理類別1:新增)或「發行人申請債券登錄及發行資料維護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C85S)通知本公司辦理債券發行資料登記及無實體登錄。
    2. 二、發行人應操作「發行人申請債券還本付息資料維護」交易(交易代號C86 處理類別1:新增)或「發行人申請債券還本付息資料維護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C86S),通知本公司辦理債券還本付息資料登記。
    3. 三、發行人得操作「債券登錄、發行資料及還本付息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C87),查詢其通知之資料,發現有誤時應操作第一款及第二款交易(處理類別2:更正),將更正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四、發行人應依本配合事項附表之規定檢具相關文件書表(為影本者,應簽蓋發行人留存本公司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發行人前項通知,經比對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或發行人送交之相關文件書表無誤後,登記該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及登錄該次發行數額,並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予發行人。
  3. 發行人於本公司完成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資料登記後,申請更正資料內容時,應檢具「債券發行資料登記暨還本付息作業申請書」,並簽蓋發行人留存本公司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更正。本公司核驗印鑑並查明相關資料無誤後,更正原登記資料。
  4. 債券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發行人應於調整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通知本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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