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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1080011687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7月17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放寬證券商現行對帳單及其函證相關作業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放寬證券商現行對帳單及其函證相關作業,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7月3日金管證券字第1080314314號函辦理。
  • 二、就對帳單及其函證作業放寬措施如下:
    • (一)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者,客戶之交易資料得併同證券及期貨買賣之對帳單合併列印後交付。
    • (二)證券商得主動寄送合併對帳單,無須先取得客戶之書面同意,倘客戶表達不同意併寄者,對帳單仍應維持分別交付。
    • (三)專業機構投資人透過集保公司「 VMU法人對帳平台」並經保管機構同意者,免適用現行對帳單寄送之規定。
    • (四)證券商因特殊情事致無法於每月10日前寄送對帳單時,應於寄送期限40日前採適當方式通知客戶,並逐次就原因、通知客戶之方式及展延期限等函報本公司備查,且展延期限不得逾次月第10個營業日。
    • (五)客戶當月成交金額達5千萬元以上對帳單應採「掛號」函送戶籍地址外,若經公司採適當確認措施,例如客戶本人親自申請且經公司照相或錄影存證者,得無須再以「掛號」寄送對帳單。
    • (六)有關月成交金額達5千萬以上及非本人交易帳戶成交金額達1千萬以上者向戶籍地址寄發詢證信函作業,得採「掛號」方式寄送。
  • 三、有關上開說明二、(五)放寬措施乙節,另檢送新增本公司建議以追蹤對帳單投遞狀態予以紀錄之機制暨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未送達之配套措施等說明供參(詳附件)。

正本:各證券商總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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