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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交字第1080201074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7月1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第32、33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停止加掛東洋期貨、網家期貨及恢復加掛晶技期貨新月份契約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停止加掛東洋期貨、網家期貨及恢復加掛晶技期貨新月份契約,詳如說明,並自108年7月19日起實施。

說明:

  • 一、依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3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東洋期貨(契約代號:NH)及網家期貨(契約代號:NU)停止加掛新月份契約。
  • 二、依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晶技期貨(契約代號:IT)恢復加掛新月份契約。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保管銀行、行情資訊廠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民國106年3月14日 (歷史版次)
  1.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股票者,該標的證券或其發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對該契約停止加掛新月份契約:
    1. 一、市值小於新台幣五十億元。
    2. 二、最近三個月份成交股數占已上市或上櫃股份總額之比例小於百分之八,且最近三個月份月平均成交量小於四千萬股。
    3. 三、經公告為合併後消滅公司。
    4. 四、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
    5. 五、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公告變更交易方式。
    6. 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依該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或第五十條之三,或櫃買中心依該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公告停止買賣。
    7. 七、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公告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或上櫃標的證券轉上市,且經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不得為融資融券者。
  2.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為停止加掛新月份契約,本公司應每季審定公告;其餘各款所為停止加掛新月份契約,於獲悉後公告。
  3. 除依第一項規定外,本公司得因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或市場狀況,停止加掛新月份契約。
  4. 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事,但本公司基於市場需要,得繼續加掛新月份契約。
  5.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得為標的證券之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公告不得為融資融券者,自股份轉換基準日起不掛牌新月份契約。
  1. 股票期貨契約停止加掛新月份契約後,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恢復加掛新月份契約:
    1. 一、因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停止加掛新月份契約者,其標的證券或其發行公司符合第四條之規定。
    2. 二、因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停止加掛新月份契約者,其標的證券符合第四條之一之規定。
    3. 三、因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七款或該條第三項,或因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或該條第三項停止加掛新月份契約者,其原因消滅。
  2.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得為標的證券之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因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不掛牌新月份契約者,其原因消滅,本公司得恢復掛牌新月份契約。
  3. 股票期貨契約之恢復加掛或掛牌新月份契約時,應依第十五條規定推出各到期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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