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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管字第1080800423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7月1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商發行與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7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有關貴 108年上半年度發行與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履約保證金利息計算
清單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有關貴公司本(108)年上半年度發行與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履約保證金利息計算清單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本中心「發行與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 二、依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證券商繳存之履約保證金所生之孳息,由櫃檯買賣中心每半年結算一次,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將所收利息扣除其稅捐及所需費用後,發還各證券商」。貴公司本年上半年度保證金利息淨應分配數,本中心訂於本年7月15日撥入貴公司指定之專戶,有關半年度利息計算清單及本年度之利息淨分配數扣繳憑單請至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查詢(網址http://brks.twse.com.tw/kbrsale/html/default_s.htm,108年度利息扣繳憑單本中心將於109年2月10日前上傳,敬請列入本年度其他所得申報)。

正本: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中心債券部、內部稽核小組

相關法條

證券商發行與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民國107年12月22日 (現行法規)
  1. 櫃檯買賣中心收取證券商繳存之現金,應於銀行開立存款專戶保管,並應按證券商別設明細帳。其運用方式如下:
    1. 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蓄。
    2. 二、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方式。
  2. 前項證券商繳存之履約保證金所生之孳息,由櫃檯買賣中心每半年結算一次,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將所收利息扣除其稅捐及所需費用後,發還各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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