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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管字第108080042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7月1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管理辦法 EN 第6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有關 108年上半年度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利息計算清單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有關貴公司本(108)年上半年度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利息計算清單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 二、依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證券商以現金方式繳存準備金者,其所生之孳息,由本中心每半年結算一次,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將所生利息扣除其稅捐及所需費用後,發還之」。貴公司本年上半年度準備金利息淨應分配數,本中心訂於本年7月15日撥入貴公司指定之專戶,有關半年度利息計算清單及本年度之利息淨分配數扣繳憑單請至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查詢(網址http://brks.twse.com.tw/kbrsale/html/default_s.htm,108年度利息扣繳憑單本中心將於109年2月10日前上傳,敬請列入本年度其他所得申報)。

正本:各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

副本:本中心債券部、內部稽核小組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管理辦法 民國106年2月24日 (現行法規)
  1. 本中心所收取之準備金,應於指定之銀行開立專戶保管或由本中心妥善保管。
  2. 證券商以現金方式繳存準備金者,其所生之孳息,由本中心每半年結算一次,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將所生利息扣除其稅捐及所需費用後,發還之。
  3. 證券商以銀行定期存款存單作為準備金者,其所生之孳息,應由證券商申請領回後,自行領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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