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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銀外字第10801097470號令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8年7月10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銀行法
EN
第28、36、43、44、74-1條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第13、19、26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第79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 EN 第11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EN 第9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要 旨 | |
要 旨 | 銀行申請兼營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應遵循 之規定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9.22. 金管銀外字第10600093200號令廢 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兼營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依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07.21.金管銀外字第11002721571號令發布,自110年7月21日廢止〕 |
相關法條
銀行法 民國108年4月17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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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106年12月5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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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民國108年3月29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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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債券附條件買賣交易細則 民國103年1月2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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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債券交易辦法」 民國107年11月12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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