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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052718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6月4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稅條例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核釋「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條規定,有關國庫於提存期間屆滿後依「民
法」第 330條規定取得有價證券所有權,尚非買賣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
課稅範圍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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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330條規定,債權人(受取權人)於債務人提存有價證券後逾10年期間未行使權利者,該有價證券歸屬國庫。國庫於提存期間屆滿後,依上開規定當然取得有價證券之所有權,尚非買賣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稅條例 民國107年4月27日 (歷史版次)
  1. 第1條 (課徵範圍)
  1.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2.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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