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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財政部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台財稅字第10800527180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8年6月4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稅條例
EN
第1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核釋「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條規定,有關國庫於提存期間屆滿後依「民 法」第 330條規定取得有價證券所有權,尚非買賣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 課稅範圍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依民法第330條規定,債權人(受取權人)於債務人提存有價證券後逾10年期間未行使權利者,該有價證券歸屬國庫。國庫於提存期間屆滿後,依上開規定當然取得有價證券之所有權,尚非買賣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