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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58070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6月11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108年7
月1日起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所定證券業之營
業稅稅率
(原財政部 089.08.25. 臺財稅字第0890453760號函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所定證券業之營業稅率。
  •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相關收入,係屬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
  • 三、廢止本部89年8月25日台財稅第0890453760號函,自108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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