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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中託業字第1080000276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5月28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函釋信託業與客戶簽訂信託契約時已明確約定當一定條件發生時,信託業
應依約定內容調整投資標的之組合至原約定比例,爾後信託業依約定調整
投資標的時,是否屬於「信託業建立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應遵循
事項」第12條之新辦受託投資案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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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信託業與客戶簽訂信託契約時已明確約定當一定條件發生時,信託業應依約定內容調整投資標的之組合至原約定比例,爾後信託業依約定調整投資標的時,是否屬於「信託業建立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應遵循事項」(以下簡稱適合度規章)第12條之新辦受託投資乙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本會第7屆第2次理事會決議辦理。
  • 二、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客戶為非專業投資人時,信託業應依本會所定之自律規範建立商品適合度規章,以確認委託人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之風險,且依適合度規章第12條:「信託業依適合度方式對客戶所作風險承受等級之評估結果如超過一年,信託業於推介或新辦受託投資時,應再重新檢視客戶之風險承受等級;如推介前無法重新檢視者,信託業僅得推介依第六條評估及確認後屬最低風險等級之商品。」合先敘明。
  • 三、按信託業與客戶以信託契約明確約定當一定條件發生時,信託業應依契約約定內容,調整投資標的之組合至原約定比例(例如:穩健型客戶與信託業於信託契約約定所交付之「單筆」資金新臺幣100萬元投資保守型 A基金20%及投資穩健型 B基金80%,且於信託契約中載明信託業應每三個月檢視投資組合比例是否改變,若已改變信託業應調整回原約定之比例。三個月後因基金淨值變動,致投資組合變更為保守型 A基金占比30%及穩健型 B基金占比70%,信託業應賣出 A基金10%改買入 B基金,以維持原約定保守型 A基金20%及穩健型 B基金80%之比例),信託業就投資標的偏離約定內容進行調整,恢復至原約定內容係為履行契約約定,且客戶於簽訂信託契約時之適配評估已包含按原訂契約之投資組合比例調整,爰信託業依客戶原訂契約內容執行信託事務,調整投資組合比例,尚非屬新辦受託投資;惟若信託業已重新檢視客戶之風險承受等級,則針對客戶重新檢視前已約定之投資組合比例,如未符合客戶風險承受等級,原投資組合是否繼續提供管理服務,或調整原投資組合以符合客戶風險承受等級,皆須經由客戶同意後始得為之。
  • 四、另為兼顧客戶投資權益,請各會員於設計相關商品時應考量旨揭調整機制對客戶風險承受度之影響,於受託投資時亦應向客戶充分說明該商品之機制及特性,以避免投資糾紛。

正本: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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