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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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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中託業字第1080000276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8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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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
要 旨 | |
要 旨 | 函釋信託業與客戶簽訂信託契約時已明確約定當一定條件發生時,信託業 應依約定內容調整投資標的之組合至原約定比例,爾後信託業依約定調整 投資標的時,是否屬於「信託業建立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應遵循 事項」第12條之新辦受託投資案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有關信託業與客戶簽訂信託契約時已明確約定當一定條件發生時,信託業應依約定內容調整投資標的之組合至原約定比例,爾後信託業依約定調整投資標的時,是否屬於「信託業建立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應遵循事項」(以下簡稱適合度規章)第12條之新辦受託投資乙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正本: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