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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審字第1080100520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5月3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第50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為落實公司治理,增訂「興櫃公司獨立董事(任職期間)資格條件檢查表
」及修正「興櫃公司獨立董事(選任時)資格條件檢查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為落實公司治理,增訂「興櫃公司獨立董事(任職期間)資格條件檢查表」及修正「興櫃公司獨立董事(選任時)資格條件檢查表」,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50條。

公告事項:

  • 一、為持續落實公司治理並強化獨立董事於任職期間適格性之查核,本中心將於每半年對興櫃公司進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時,就受查公司獨立董事於任職期間是否持續符合資格條件及獨立性等一併查核,除請受查公司及其獨立董事出具相關聲明書外,另併請主辦推薦證券商檢視受查公司獨立董事之適格性。配合前揭查核作業,爰增訂主辦推薦證券商填製之「興櫃公司獨立董事(任職期間)資格條件檢查表」(附件一)。
  • 二、另現行興櫃公司於新選任獨立董事就任之日起10日內,應檢送相關聲明書至本中心,並由主辦推薦證券商依規填製「興櫃公司獨立董事(選任時)資格條件檢查表」,併同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函報本中心。為強化實務查核作業,爰修正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之附件「興櫃公司獨立董事(選任時)資格條件檢查表」(附件二)。
  • 三、另有關興櫃公司及其獨立董事於選任時及任職期間應出具之聲明書,詳如附件三及附件四,併予公告。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附件一-興櫃公司獨立董事(任職期間)資格條件檢查表 附件二-興櫃公司獨立董事(選任時)資格條件檢查表 附件三-獨立董事(選任時)聲明書 附件四-獨立董事(任職期間)聲明書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民國108年5月3日 (歷史版次)
  1. 本準則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2. 本準則之附件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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