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修正(非現行法規) |
第四條參加人辦理前條以外之有價證券私人間直接讓受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
程序如下:
一、買方客戶須填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
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
二、賣方客戶須填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
鑑,並檢具證券存摺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其往
來參加人申請;其轉讓之有價證券屬私募者,賣方並須檢具買方符合
證券交易法規定轉讓對象之證明文件。但客戶於申請書載明自行送件
者,證券交易稅完稅及私募轉讓對象等證明文件,應由客戶自行送交
發行人。
三、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操作「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
」交易(交易代號 375)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
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四、賣方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
詢」交易(交易代號 676),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
單」(申請資料彙計表)並簽蓋原留印鑑,於買賣資料比對完成後第
一營業日前,併同「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乙聯、證券
交易稅完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公司。客戶於申請書載明自行
送件者,參加人僅須於「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該筆申
請處註記並記載自行送件總件數,併同「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
申請書」乙聯送交本公司。
五、本公司彙整賣方參加人交付前款相關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轉讓轉帳
申請資料明細表」,於賣方參加人交付文件後第一營業日前,轉送發
行人審核。
六、發行人應於本公司交付文件後三個營業日內審核完畢,並填具「有價
證券轉讓轉帳審核通知書」,或操作「審核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6
75)通知本公司。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將未完成之事由以
書面通知本公司。
七、本公司審核賣方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
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
登載。發行人通知審核不符者,本公司即取消該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
申請;須由客戶補正時,發行人應逕洽客戶處理。
八、買賣雙方客戶欲撤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申請,應於比對完成前,分
別填具「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書」,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
,由往來參加人操作「私人間直接讓受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
代號 375),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申請;另買賣雙方客戶於比對
完成後,欲辦理撤銷時,應逕洽發行人通知本公司取消該筆申請。
|
第六條參加人辦理前條以外之有價證券繼承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客戶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
簽蓋繼承人印鑑,並按各發行人別檢具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
則規定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向被繼承人往
來參加人申請繼承轉帳作業。但客戶於申請書載明自行送件者,繼承
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應由客戶自行送交發行人。
二、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
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三、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
交易(交易代號 676),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
(申請資料彙計表)並簽蓋原留印鑑,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併
同簽蓋原留印鑑之「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
請書」乙聯,及各發行人別之繼承相關證明文件及遺產稅完稅或免稅
證明(影本需加蓋參人或其分公司名稱及「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
送交本公司。客戶於申請書載明自行送件者,參加人僅須於「有價證
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該申請處註記並記載自行送件總件數,
併同簽蓋原留印鑑之「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
申請書」乙聯送交本公司。
四、本公司彙整參加人交付前款相關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
資料明細表」,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前,轉送發行人審核。
五、發行人應於本公司交付文件後十四個營業日內審核完畢,並填具「有
價證券轉讓轉帳審核通知書」,或操作「審核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675)通知本公司。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將未完成之事由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六、本公司審核被繼承人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被繼承人參加人保管
劃撥帳戶撥入繼承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
簿為必要之登載。發行人通知審核不符者,本公司即取消該繼承轉帳
申請;須由客戶補正時,發行人應逕洽客戶處理。
七、客戶欲撤銷繼承轉帳申請,應於轉帳申請當日,填具「繼承、贈與、
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由往來
參加人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交
易(交易代號 376),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申請;另客戶於申請
日後,欲辦理撤銷時,應逕洽發行人通知本公司取消該筆申請。
參加人客戶申請將繼承事實發生後帳簿劃撥交付至被繼承人保管劃撥帳戶
之股票股利轉帳至其保管劃撥帳戶時,應檢具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
亡證明及切結書(免附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依前項規定辦理。
|
第九條參加人辦理前條以外之有價證券贈與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客戶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
簽蓋贈與人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及按各發行人別之公開發行股
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向
贈與人往來參加人申請贈與轉帳作業。但客戶於申請書載明自行送件
者,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應由客戶自行送交發行人
。
二、參加人於接獲客戶申請當日,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
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6),將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
三、參加人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操作「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
交易(交易代號 676),列印「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
(申請資料彙計表)並簽蓋原留印鑑,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併
同簽蓋原留印鑑之「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
請書」乙聯,及各發行人別之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需加蓋參加人或其分公司名稱及「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送
交本公司。客戶於申請書載明自行送件者,參加人僅須於「有價證券
轉讓轉帳申請資料查詢單」該筆申請處註記並記載自行送件總件數,
併同簽蓋原留印鑑之「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
申請書」乙聯送交本公司。
四、本公司彙整參加人交付前款相關文件,併同「有價證券轉讓轉帳申請
資料明細表」,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前,轉送發行人審核。
五、發行人應於本公司交付文件後三個營業日內審核完畢,並填具「有價
證券轉讓轉帳審核通知書」,或操作「審核通知」交易(交易代號67
5 )通知本公司。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應將未完成之事由以
書面通知本公司。
六、本公司審核贈與人餘額無誤後,將有價證券由贈與人參加人保管劃撥
帳戶撥入受贈人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
必要之登載。發行人通知審核不符者,本公司即取消該贈與轉帳申請
;須由客戶補正時,發行人應逕洽客戶處理。
七、客戶欲撤銷贈與轉帳申請,應於轉帳申請當日,填具「繼承、贈與、
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書」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由往來
參加人操作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帳/撤銷申請」交易
(交易代號 376),通知本公司撤銷該項轉帳申請;另客戶於申請日
後,欲辦理撤銷時,應逕洽發行人通知本公司取消該筆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