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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801036730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8年4月30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36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要 旨 | |
要 旨 | 為處理兩岸金融往來,有關國內金融機構及金融周邊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 、團體簽署合作協議事宜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4.01. 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0890號函停 止適用)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併請轉知金融控股公司、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代表人許○瑤先生)、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代表人劉○城先生)、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良先生)、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代表人吳○書先生)、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代表人周○添先生)、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周○定先生) 副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誠先生)、本會法律事務處、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銀行局 |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108年4月17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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