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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80103673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4月3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EN 第36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要  旨
要  旨 為處理兩岸金融往來,有關國內金融機構及金融周邊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
、團體簽署合作協議事宜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4.01. 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0890號函停
止適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國內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及金融周邊團體,擬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署表彰雙方合作之協議書、意向書、備忘錄或其他書面文件(以下簡稱合作協議),其簽署內容、合作範圍及實際從事業務往來,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第1、2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合作協議於簽署前並應提報董(理)事會討論通過。
  • 二、金融機構及金融周邊團體於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署之合作協議所包含之合作範圍內,就特定業務項目所洽簽之協議文件,得依其內部分層負責規定辦理。合作事項或實際業務之執行所涉分層負責、法令遵循、資訊安全及風險管理等,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 三、金融機構為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董(理)事會通過合作協議草案後,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事宜;金融機構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董(理)事會通過合作協議草案後2日內,於公司網站公告該項資訊。
  •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第2項規定,如依現行法令規定須將預算、決算報告報本會者,應將合作協議向本會申報。
  • 五、本案涉及董(理)事會權責部分,於董(理)事會休會期間,得由常務董(理)事會代為行使,並依前述規定辦理公告,再提報董(理)事會備查。
  • 六、本案併請各公會(聯合社)轉知會(社)員機構。
  • 七、本會105年4月1日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089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併請轉知金融控股公司、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達先生)、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代表人許○瑤先生)、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代表人劉○城先生)、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良先生)、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代表人吳○書先生)、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代表人周○添先生)、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周○定先生)

副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誠先生)、本會法律事務處、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銀行局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108年4月17日 (歷史版次)
  1. 第36條 (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
  1.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1.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2.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3.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2.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1.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2. 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4. 第一項之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其應記載事項、編製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5. 第一項至第三項公告、申報事項及前項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抄本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
  6. 公司在重整期間,第一項所定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由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行使。
  7.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8.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年,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召開;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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