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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企字第1080008352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4月2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公司法 EN 第165、172-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108年股東常會公告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108年股東常會

依據: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 一、開會日期:108年6月24日(星期一)下午2時正二、開會地點: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63號地下1樓(弘雅大樓地下1樓)三、會議主要內容:
    • (一)報告事項:
      • 1.本公司107年度業務財務報告
      • 2.本公司監察人審查報告
      • 3.本公司107年度員工酬勞分派情形
    • (二)承認事項:
      • 1.本公司107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 2.本公司107年度盈餘分派案
    • (三)討論事項:
      • 1.本公司107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 2.修正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 (四)選舉事項:選舉第十一屆董事、監察人
    • (五)臨時動議
  • 四、停止股票過戶起訖日期: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茲訂定自108年5月26日起至108年6月24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因最後過戶日108年5年25日適逢星期例假日,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108年5月24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臺北市承德路3段210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865859)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108年5月25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
  • 五、除登報公告外,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依法於股東常會20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戶名,逕洽本公司股物代理機構查詢。
  • 六、其他應敘明事項:
    • (一)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1.股東資格: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 2.議案內容: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
      • 3.受理期間及方式:自108年5月3日起至108年5月13日(上午9:00至下午5:00)止受理股東以書面方式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108年5月13日下午5:00前寄(送)達,以書面提出並蓋妥原留印鑑且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回覆是否列為議案結果。請於信封封面加註「股東常會提案函件」字號,以掛號函件寄送。
      • 4.受理處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企劃部(地址:105臺北市復興北路365號9樓,聯絡電話:02–27195805轉434)。
      • 5.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 6.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股東常會議案之情形如下:
        •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 (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 (4)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超過一項者。
      • 7.其他說明:本公司將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束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將於股東常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二)本次股東常會未發放紀念品。
  • 七、特此公告

相關法條

公司法 民國107年8月1日 (歷史版次)
  1. 第165條 (股東名簿)
  1.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2.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4.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1. 第172-1條 (股東提案權及公司負責人違法之行政罰鍰)
  1.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2.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3.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4.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1.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
    2.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4. 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一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5. 第一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6.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7.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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