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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中信顧字第1080700147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4月29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重申107年9月27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35050號令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特定店頭市場之
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以封閉式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為限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重申107年9月27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35050號令,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特定店頭市場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以封閉式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為限,請查照。

說明:

  • 一、金管會107年9月27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35050號令(如附件)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以下列為限:
    • (一)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及韓國店頭市場(KOSDAQ)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參與憑證(Participatory Notes)、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及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
    • (二)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1.外國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 2.前開1以外之外國債券:該外國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外國債券得以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準;具優先受償順位之債券,若無債券保證人者,並得以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準。但轉換公司債者,不在此限。
      • 3.外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但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FNMA)、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FHLMC)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GNMA)等機構發行或保證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得以發行人或保證人之信用評等為準。
    • (三)高收益債券:國家主權評等、債務發行評等、債券保證人或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未達前目規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外國債券,但應符合金管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金管證投字第一0七0三三五0五0一號令規定。
    • (四)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二、為避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違反法令規定,金管會重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特定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以封閉式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為限。

正本: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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