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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108031149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相關法條
要  旨:
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不再擔任「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
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本會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
全文內容:
主旨:所請不再擔任「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七
      條第一項所稱本會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乙案,同意照辦,嗣後若再
      辦理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請另案提出申請。
說明: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會108年4月8日治理字第108000025號函
      及同年月18日電子郵件辦理。
正本: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100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156號
      4樓>

相關法條

1.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修正(非現行法規)
第十七條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持續進修並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之內部
稽核講習,以提昇稽核品質及能力。
前項內部稽核講習之內容,應包括各項專業課程、電腦稽核及法律常識等
。
第一項進修時數之規定,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