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廢) 保結業字第1080311451號 EN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4月25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公司法 EN 第192-1、216-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要  旨
要  旨 訂定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之適用範圍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2.29. 金管證交字第1120386
116號令發布,自114年1月1日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第二百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上市(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法條

公司法 民國107年8月1日 (歷史版次)
  1. 第192-1條 (董事選舉)
  1. 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於章程載明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2.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3.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4. 前項提名股東應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
  5.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1.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4. 四、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
  6.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五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公告。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為之。
  7. 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1. 第216-1條 (公司監察人選舉準用規定)
  1. 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2. 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