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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10801908311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8年4月24日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訂定保險法第 146條之2第1項關於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 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12.08. 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7211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8.23. 金管保財字第1080494 5921號令自即日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08.23.金管保財字第10804945921號令發布,自108年8月23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