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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80240595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3月18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公司法 EN 第156-1、172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關於補充經濟部98年12月16日經商字第09802170230號函解釋及本部104年
12月29日經商字第 10402137390號函部分不再援用一案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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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補充本部98年12月16日經商字第09802170230號函解釋及本部104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10402137390號函部分不再援用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查本部98年12月16日經商字第09802170230號函援引之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13號判決係依據107年11月1日修正施行前公司法規定,惟修法後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增訂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所謂說明其主要內容,例如變更章程,係指不得僅在召集事由記載「變更章程」或「修正章程」等字,而應說明章程變更或修正之處(第幾條及其內容)。是以,本部98年12月16日經商字第09802170230號函應予補充。
  • 二、查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56條之1第6項規定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亦有適用。是以,本部104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10402137390號函解釋有關「倘原採無票面金額股,其後改採票面金額股者,應改依票面金額股制度下相關規定辦理相關事宜」一節,與前揭規定不符,不再援用。

正本: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交通部航港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台灣上市櫃公司協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律師公會

副本:經濟部商業司(第1科)、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

相關法條

公司法 民國107年8月1日 (歷史版次)
  1. 第156-1條 (股份有限公司得將票面金額股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但無票面金額股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
  1.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其於轉換前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提列之資本公積,應全數轉為資本。
  2. 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3. 公司印製股票者,依第一項規定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時,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之每股金額,自轉換基準日起,視為無記載。
  4. 前項情形,公司應通知各股東於轉換基準日起六個月內換取股票。
  5. 前四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6. 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
  1. 第172條 (股東會召集之程序)
  1.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2.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4.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5.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6.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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