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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80305776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六
條之三之令
全文內容:
一、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六條
    之三第一項但書規定,證券商及期貨商應依下列時程設置公司治理主
    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管:
  (一)上市(櫃)綜合證券商及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底前,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二)除前款外,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
        期貨商應於一百十年六月底前,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
      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法條

1.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修正(非現行法規)
第三十六條之三
各服務事業得依公司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治
理人員,並得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
管。但主管機關應視服務事業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
置公司治理主管。
前項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
二、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
三、協助董事、監察人就任及進修。
四、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
五、協助董事、監察人遵循法令。
六、其他依公司章程或契約所訂定之事項等。
第一項公司治理主管應為公司經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公司治理主管應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金融、期貨相
    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擔任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
    或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
二、公司治理主管除初任者應自擔任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至少進修十八小
    時外,每年應至少進修十二小時,其進修課程至少應包括公司治理主
    題相關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風險管理、內部
    控制等相關課程,進修機構及辦理方式參照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共同訂定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有關進修
    體系之相關規定辦理。
公司治理主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公司其他職位人員兼任。公司治理
主管由其他職位人員兼任者,應確保其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且不
得涉有利益衝突及違反內部控制制度情事。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設置之公司治理主管辭職或解任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
起一個月內補行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