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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債字第1080400119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3月7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商發行與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5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公告證券商發行與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以下簡稱 ETN)履約保證金繳
存專戶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證券商發行與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以下簡稱 ETN)履約保證金繳存專戶。

依據:證券商發行與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

公告事項:證券商發行與增額發行 ETN,以現金繳存履約保證金者,證券商應將履約保證金直接劃撥存入下列保證金專戶:

    • 一、收款銀行: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 二、戶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三、帳號:001–50–620378–0。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相關法條

證券商發行與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民國107年12月22日 (現行法規)
  1. 履約保證金之繳存,其種類以下列為限:
    1. 一、現金:以新臺幣為限。
    2. 二、金融機構出具之履約保證契約:開立保證契約之銀行,不得為證券商之關係企業或屬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且其長期信用評等應符合附件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
  2.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提供方式如下:
    1. 一、現金:由證券商直接劃撥存入櫃檯買賣中心指定銀行之保證金帳戶,首次繳存者,應檢附證券商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二)。
    2. 二、金融機構出具之履約保證契約:證券商向銀行辦妥保證手續後,將保證書正本交付櫃檯買賣中心。
  3. 證券商以金融機構出具之履約保證契約繳存履約保證金者,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如發現有瑕疵或法律上之爭議,應於通知後之次一營業日內辦理更換。
  4. 證券商以金融機構出具之履約保證契約繳存履約保證金者,應於其到期日十個營業日前辦理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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