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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稽字第1080002805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3月5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公司法 EN 第22-1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作業要點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
作業要點」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公司「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作業要點」,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 一、經濟部前依據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及107年8月31日經商字第10702420340號函指定本公司建置及維運「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平臺」(以下稱本平臺),該平臺查詢功能於108年2月25日開放使用。為協助洗錢防制法規範應執行確認客戶身分業務之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以下稱使用單位),得透過本平臺查詢公司之申報資料,以完善客戶盡職審查程序、強化洗錢防制作為,爰訂定「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本要點業經經濟部於108年2月26日以經商字第10800537290號函備查在案。
  • 二、本要點自即日起施行,相關收費標準及期程,將俟經濟部依公司法第22條之1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第13條核定本公司收費基準及項目後再另行公告。
  • 三、本要點(附件1)、要點條文說明(附件2)、使用單位類別暨受理窗口一覽表(附件3),請至本公司網站查閱及下載,網址http://www.tdcc.com.tw(公告事項/函文公告/函文類別/0101法令規章修訂)。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各業務受理窗口。

正本:證券商、兼營證券商、票券商、期貨商、證金公司、投信公司、投顧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農業金庫、產險業、壽險業、再保險業、保經公會(非法人)、保經公會(法人)、保代公會、信用合作社、租賃公司、第三方支付業、電子票證業、電子支付業、第三方支付業、信用卡公司、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屬公會或單位

副本: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內政部地政司、財政部賦稅署、司法院民事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

附件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作業要點(108.03.05訂定版) 附件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作業要點條文說明 附件3-使用單位類別暨受理窗口一覽表

相關法條

公司法 民國107年8月1日 (歷史版次)
  1. 第22-1條 (公司應定期申報資料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
  1.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2. 前項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
  3. 第一項資訊平臺之建置或指定、資料之申報期間、格式、經理人之範圍、一定條件公司之範圍、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其費用、指定事項之內容,前項之查核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4.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5. 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裁處情形。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作業要點 民國108年3月5日 (歷史版次)
  1. 本辦法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經濟部 107年 8月31日經商字第10702420340 號函,為執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事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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