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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70120046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1月15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第12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 第3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17-1、30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11-1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EN 第8-3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所報修正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
交易作業準則」及「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部
分條文一案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所報修正貴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及「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部分條文一案,同意備查,並請就說明三所列事項轉知業者遵循。

說明:

  • 一、依據貴公會107年11月12日中信顧字第1070600213號函及同年12月21日補正資料辦理。
  • 二、按本會業於107年4月20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702015720號令,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得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發行且以投資國內為限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辦理代理收付款項服務。
  •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事業)與電子支付機構合作,辦理投資人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上開貨幣市場基金業務,除應遵循旨揭自律規範相關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 (一)應確認客戶身分真實性:現行貴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已明訂基金受益人開戶身分審查之要求;而電子支付帳戶之使用者身分確認程序亦有相關規定。欲透過電子支付帳戶交易貨幣市場基金之投資人,應依據電子支付及投信基金銷售相關規定,分別向電子支付機構開立電子支付帳戶、向投信事業開立基金帳戶,投信事業應確認投資人身分真實性。
    • (二)基金申贖交易由客戶主動要求,投信事業不涉及跨業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貨幣市場基金之申購買回申請皆應由投資人提出,並於投信事業之基金交易平台進行,而非電子支付平台;申購基金款項由電子支付機構管理銀行匯入基金保管銀行之基金專戶,買回基金款項則由基金保管銀行自基金專戶匯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銀行帳戶。
    • (三)無代墊款項: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投信事業不得將資金貸與他人,且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另本107年4月20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015720號令規定,使用者以貨幣市場基金買回款進行支付,電子支付機構應於買回款存入專用存款帳戶並紀錄於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後,始得接受使用者提出支付指示及進行支付款項移轉作業。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金融監督委員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民國103年11月28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或移作他項用途。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
    1. 一、國內之銀行存款。
    2. 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3. 三、購買國內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4. 四、購買符合本會規定條件及一定比率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5.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並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 民國107年8月20日 (歷史版次)
  1. 受理開戶及申請基金電子交易服務程序
    1. 一、客戶以臨櫃或通訊方式開戶時,應請其填留印鑑卡,檢送下列證件核驗:
      1. (一)客戶為本國人者
        1. 1.自然人應提供國民身分證;但未滿十四歲且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應提供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或受輔助宣告人,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但除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應檢送正本外,上述文件檢送影本者,應再提供以下文件,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向客戶以電話或以函證方式確認檢附之影本與正本相符。
          1. (1)本人聲明書;
          2. (2)經公證人認證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印鑑證明正本或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2.法人或其他機構應提供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主管機關登記證照、核准成立、備案或其他登錄證明文件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信託基金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信託基金,應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向相關機關登記之證明文件;但繳稅證明不得作為開戶之唯一證明文件。授權受雇人辦理者,上述文件得檢附影本,受雇人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檢附授權書正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向客戶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2. (二)客戶為華僑或外國人者
        1. 1.自然人應提供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國籍及身分之文件。但相關文件檢附影本者,準用前款第一目但書規定。
        2. 2.法人或機構應提供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或當地稅務機關出具之證明等相關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授權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者,被授權人或代表人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檢附合法授權書證明文件正本。客戶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檢附影本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向客戶確認檢附之影本與正本相符,但同時檢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期貨交易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者或相關文件經公證人認證者,不在此限。
    2. 二、客戶以電子方式辦理開戶,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證明文件:
      1. (一)以電子憑證開戶,並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方式完成身分驗證。
      2. (二)透過「晶片金融卡」或「登入網路銀行」取得約定扣款銀行回覆線上授權扣款約定確認作業。
      3. (三)經扣款銀行執行傳送簡訊 OTP驗證碼(一次性密碼),至客戶於臨櫃申請開立之存款帳戶所留存手機確認身分,並由經理公司致電客戶確認留存相關資訊。
      4. (四)其他足以確認投資人身分之方式。
    3. 三、客戶申請基金電子交易服務,需簽署「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約定書」(以下簡稱約定書),其內容不得逾越相關法令與本作業準則之規定,並得以書面、傳真、電子等方式簽署。
    4.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銷售機構應請客戶於約定書上指定以其本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帳戶,將來請求申購買回時亦僅得就所指定之帳戶中作選擇或以其本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支付買回價金。
    5. 五、客戶如需變更或終止約定事項,應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事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民國107年11月14日 (歷史版次)
  1. 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贖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及銷售投資型保單之人身保險業應自行確認投資人申購匯款及支付買回款項係以客戶本人名義為之,但申購款項之匯(扣)款人與受益人之關係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者,不在此限。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規定確認申購人與匯(扣)款人之關係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1. 一、申購人以銀行或自動提款機( ATM)轉帳、匯款、扣款、虛擬帳號指定匯款等方式申購基金時,應確認匯(扣)款人姓名或核對入帳之虛擬帳號為約定識別匯款人之號碼、或要求申購人提供轉帳明細、匯款單或存摺影本等相關足以識別申購人與匯(扣)款人之關係為本人之資料。
    2. 二、經前款確認申購人與匯(扣)款人之關係非本人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確認申購人(即受益人)與匯(扣)款人之關係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並以申購人或匯(扣)款人所提供之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影本等足以識別申購人與匯(扣)款人之關係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之身分證明資料為依據。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項辦理投資人申購程序,若申購人與匯(扣)款人之關係非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退款並取消申購交易。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投資國內之基金,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2.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受益人應繳回其持有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其買回價金之給付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
    1. 一、保本型基金。
    2. 二、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之基金。
    3. 三、於國外募集投資國內之基金。
    4. 四、指數股票型基金。
    5. 五、組合型基金。
    6. 六、外幣計價基金及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
    7. 七、其他經金管會同意之基金。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民國108年3月28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電子支付機構合作,辦理投資人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買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且以投資國內為限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與電子支付機構就辦理代理收付款項相關事項簽訂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民國108年8月2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電子支付機構合作辦理投資人透過電子支付帳戶申購
    買回相關貨幣市場基金之業務,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相關廣告宣傳不得有下列誤導行為:
    1.混同、比較貨幣市場基金與銀行存款之投資收益。
    2.以宣傳理財帳戶或服務平台等名義代替基金名稱、變相從事貨幣市
    場基金之宣傳活動。
    二、不得誤導投資人致難以分辨電子支付平台與基金交易平台之區別。
    三、不得提供短於基金買回款項給付期間之快速買回等服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第一項業務,應於投資人線上申購前,向投資人揭
    示「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以
    及基金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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