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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證券字第1070345024號令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8年1月17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第59、63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9條之1第1項及第63條第2項規定之令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1.11. 金管證券字第 1060046870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8.25. 金管證券字第1100336 958號令發布,自110年8月25日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08.25.金管證券字第1100336958號令發布,自110年8月25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
附表一-資本適足率簡式風險係數表 附表二-資本適足率進階計算方式 附表三-資本適足率簡式申報表 附表四-資本適足率進階明細申報表 |
相關法條
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106年12月5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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