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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廢) 金管證期字第1070346592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1月14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期貨商設置標準 EN 第50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第23、56-3、56-4條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EN 第30條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EN 第18條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EN 第24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要  旨
要  旨 期貨商與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設置分支機構及期貨商轉投資
國內外事業等事項,相關規定或申請書表定有「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
文件」者,應出具「期貨商與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設置分支
機構及期貨商轉投資國內外事業資訊安全自評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9.30. 金管證期字第1100363
7897號令發布,自110年9月30日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50條、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8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8條、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30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4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56條之3、第56條之4及105年12月1日金管證期字第1050045341號令規定辦理。
  • 二、期貨商與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設置分支機構及期貨商轉投資國內外事業等事項,相關規定或申請書表定有「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者,應出具「期貨商與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設置分支機構及期貨商轉投資國內外事業資訊安全自評表」(如附件)。
  •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09.30.金管證期字第11003637897號令發布,自110年9月30日廢止〕

附件-期貨商及經理事業增加業務種類及營業項目資訊安全自評表

相關法條

期貨商設置標準 民國104年1月6日 (現行法規)
  1. 本標準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本會定之。
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105年8月2日 (歷史版次)
  1. 期貨商之資金,除經本會核准者外,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1. 一、銀行存款。
    2.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3.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本會核定之短期票券。
    4.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1. 期貨商申請投資新設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1. 一、公司章程。
    2. 二、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 (一)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營業計畫及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如為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將再轉投資之投資計畫一併提出。
      2. (二)業務經營之原則:應含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營業項目及業務經營策略等項目。
      3. (三)組織編制與職掌:應含公司組織圖或控股公司集團組織圖及部門職掌與分工等項目。
      4. (四)人員規劃:應含人員編制、人員培訓及人員管理規範等項目。
      5. (五)開業當年度及次年度之財務狀況預估:應含開辦費、年度財務預估及編表說明等項目。
    3. 三、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4.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5. 五、對轉投資或再轉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外國事業應訂定管理辦法,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項:
      1. (一)管理範圍。
      2. (二)管理方向及原則。
      3. (三)財務、業務及會計作業之管理。
      4. (四)資產之管理。
      5. (五)定期應製作之財務報表。
      6. (六)財務及業務內部定期查核之方式。
      7. (七)其他:如人事作業之管理及對轉投資事業之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
    6. 六、申請日國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7.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1. 期貨商申請轉投資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1. 一、公司章程。
    2. 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資金回收計畫及被投資外國事業未來三年每年收支盈餘之預估等項目。
    3. 三、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4.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5. 五、對轉投資或再轉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外國事業應訂定管理辦法,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項:
      1. (一)管理範圍。
      2. (二)管理方向及原則。
      3. (三)財務、業務及會計作業之管理。
      4. (四)資產之管理。
      5. (五)定期應製作之財務報表。
      6. (六)財務及業務內部定期查核之方式。
      7. (七)其他:如人事作業之管理及對轉投資事業之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
    6. 六、申請日國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7. 七、所轉投資事業概況:應含公司簡介、公司組織、資本及股份、所營業務項目種類及最近三年度財務狀況等項目。
    8. 八、合(投)資協議書。
    9.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民國103年5月29日 (現行法規)
  1. 本標準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民國106年2月18日 (現行法規)
  1. 本標準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民國103年5月29日 (現行法規)
  1. 本規則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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