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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證期字第1070346592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8年1月14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期貨商設置標準
EN
第50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第23、56-3、56-4條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EN 第30條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EN 第18條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EN 第24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期貨商與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設置分支機構及期貨商轉投資 國內外事業等事項,相關規定或申請書表定有「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 文件」者,應出具「期貨商與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設置分支 機構及期貨商轉投資國內外事業資訊安全自評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9.30. 金管證期字第1100363 7897號令發布,自110年9月30日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09.30.金管證期字第11003637897號令發布,自110年9月30日廢止〕 |
附件-期貨商及經理事業增加業務種類及營業項目資訊安全自評表 |
相關法條
期貨商設置標準 民國104年1月6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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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105年8月2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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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民國103年5月29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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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民國106年2月18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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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民國103年5月29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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