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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台期輔字第10700044570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8年1月4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EN
第2、3、12、13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要 旨 | |
要 旨 | 修訂「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及「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修訂「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及「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8日金管證期字第1070345670號函辦理。 正本:各期貨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網站 |
臺灣期貨交易所「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部分修正內容 |
相關法條
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民國108年1月4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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