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067815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8年1月3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稅條例 EN 第1、2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核釋「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條有關賣回及贖回指數投資證券非屬有價證
券之買賣,不課徵證券交易稅之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證券商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 Exchange Traded Note,ETN),轉讓時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投資人賣回及其發行人提前或屆期贖回該有價證券,且賣回或贖回之指數投資證券註銷不再轉讓者,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稅條例 民國107年4月27日 (歷史版次)
  1. 第1條 (課徵範圍)
  1.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2.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1. 第2條 (課徵稅率)
  1.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1.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
    2.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