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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財政部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台財稅字第10700678150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8年1月3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稅條例
EN
第1、2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核釋「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條有關賣回及贖回指數投資證券非屬有價證 券之買賣,不課徵證券交易稅之相關規定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證券商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 Exchange Traded Note,ETN),轉讓時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投資人賣回及其發行人提前或屆期贖回該有價證券,且賣回或贖回之指數投資證券註銷不再轉讓者,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