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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審字第1070347989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8年1月2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36條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第5條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EN 第4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公告並申報一百零八年一月份營運情形之期限至一 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復依本會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金管證審字第一0七0三四五四八八號令規定,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及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款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107年12月5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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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民國101年11月23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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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民國107年12月26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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