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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固業字第1070024061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8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第7、8、11、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3、34、35、36、37、38、39、41、42、43、44、46、47、48、51、52、53、54、55、56、57、59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第4、28、29、66、76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及
「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等規章,並自 108
年1月2日起新增提供線上申請相關基本資料異動、受託辦理提前提示兌償
及領回兌償款項等服務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訂本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及「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等規章,並自108年1月2日起新增提供貴公司線上申請相關基本資料異動、受託辦理提前提示兌償及領回兌償款項等服務,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中央銀行107年12月10日台央業字第1070046415號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2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1204580號函辦理。
  • 二、現行貴公司申請基本資料異動,需填具紙本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公司辦理。另發行人委託貴公司辦理提前提示兌償或領回其發行短期票券之兌償款項等作業,需填具紙本申請書並經貴公司確認後,送交本公司辦理。
  • 三、為簡化上述申請程序,本公司新增下列服務:
    • (一)線上申請基本資料異動貴公司得於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瀏覽器工作站操作「基本資料異動」功能,線上申請營業所在地、電話、代表人姓名、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5項基本資料變更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等事宜。
    • (二)線上申請短期票券到期日前提示兌償發行人得於發行作業平台之票券兌償作業操作「發行人到期日前提示兌償申請」功能,並請貴公司於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瀏覽器工作站操作「兌償作業」項下之「發行人到期日前之提示兌償確認」功能辦理確認後,向本公司申請。
    • (三)線上申請領回兌償款發行人得於發行作業平台之票券兌償作業操作「發行人申請領回兌償款」功能及上傳相關存、匯款證明文件,並請貴公司於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瀏覽器工作站操作「兌償作業」項下之「發行人申請領回兌償款確認」功能辦理確認後,向本公司申請。
  • 四、配合前揭新增作業及為明確訂定參加人使用各項作業系統之簡稱,爰修正旨揭相關規章,並自108年1月2日起實施。本案相關修正條文(詳附件1~附件4),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 https://www.tdcc.com.tw(公告事項/函文公告/函文類別/0101法令規章修訂),並請貴公司協助轉知往來發行人周知。倘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金融業務部,電話(02)2719–5805,分機175、309、820、822–827。

正本:各票券金融公司、兼營票券商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附件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107.12.28修訂版) 附件3-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107.12.28修訂版) 附件4-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107年12月28日 (現行法規)
  1. 清算交割銀行完成投資人開戶程序後,應發給投資人短期票券存摺,並將投資人開戶資料以電腦連線作業即時傳送至本公司之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以下稱票券系統)開立投資人之劃撥帳戶。存摺之規格式樣,依「短期票券存摺使用須知」辦理。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劃撥帳戶之基本資料異動或註銷時,應於完成該帳戶異動或註銷程序後,以電腦連線方式即時異動或註銷投資人於票券系統開立之劃撥帳戶。
  1. 清算交割銀行向本公司申請異動其劃撥帳戶基本資料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 一、透過票券系統通知本公司。
    2. 二、填具「保管劃撥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送交本公司。
  1. 清算交割銀行於每日營業結束前,因交割之款項收付未完成,致接獲票券系統未完成交割之訊息時,該筆交割無效。如投資人為交割之應付款方,清算交割銀行應將投資人已付款項撥回其交割款項帳戶。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買入票券商代銷之短期票券交割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代銷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代銷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投資人完成交割確認時,清算交割銀行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4. 四、票券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實券保管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實券保管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5. 五、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時,應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
  1. 清算交割銀行以自有劃撥帳戶買入票券商代銷之短期票券交割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代銷通知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代銷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清算交割銀行完成交割確認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4. 四、票券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實券保管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實券保管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5. 五、票券系統完成代銷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交割完成。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之交割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買斷交易或附賣回條件交易之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投資人完成交割確認時,清算交割銀行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4. 四、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投資人單次或多層次附買回條件交易履約之交割確認通知時,逕自投資人款項交割帳戶扣除其履約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
    5. 五、票券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6. 六、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時,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買斷交易,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
      2. (二)單次附買回條件交易履約,於投資人帳簿附買回部位扣除買入之數額,撥入自有部位。
      3. (三)附賣回條件交易,於投資人帳簿附賣回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
      4. (四)多層次附買回條件交易履約,於投資人帳簿附買回部位扣除買入之數額,撥入附賣回部位。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賣與票券商短期票券之交割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賣斷交易、單次或多層次附買回條件交易之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投資人完成交割確認後,清算交割銀行應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4. 四、票券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5. 五、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時,應將投資人收入金額撥入其款項交割帳戶,並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賣斷交易,於投資人帳簿之自有部位扣除賣出之數額。
      2. (二)單次附買回條件交易,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扣除賣出之數額,撥入附買回部位。
      3. (三)多層次附買回條件交易,於投資人帳簿附賣回部位扣除賣出之數額,撥入附買回部位。
      4. (四)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於投資人帳簿附賣回部位扣除賣出之數額。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間短期票券之買賣交割,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經紀交易之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買方投資人完成交割確認時,其清算交割銀行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買方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4. 四、票券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買賣雙方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買賣雙方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5. 五、買賣雙方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時,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賣方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應將投資人收入金額撥入其款項交割帳戶,並於投資人帳簿之自有部位扣除賣出之數額。
      2. (二)買方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
  1. 清算交割銀行以自有劃撥帳戶向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買賣交割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買回條件交易履約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清算交割銀行完成交割確認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4. 四、票券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5. 五、票券系統完成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約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交割完成。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投資人與票券商間買賣交割,以及該投資人發行或持有之短期票券委請票券商包銷或首次買入之交割,以整批差額交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整批差額交割(含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投資人完成交割確認,如其為整批差額交割之應付款方,清算交割銀行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4. 四、票券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5. 五、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完成整批差額交割之訊息時,準用第十九條與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各筆交割之帳簿劃撥作業。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二十二條之買賣交割,以整批差額交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於接獲整批差額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清算交割銀行完成交割確認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4. 四、票券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5. 五、票券系統完成整批差額交割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交割完成。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作業確認通知訊息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作業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投資人完成確認後,清算交割銀行應即回訊作業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投資人辦理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4. 四、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作業完成之訊息時,應於投資人帳簿記載中途解約之數額。
    5. 五、投資人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後續履約交割,準用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1. 清算交割銀行自有劃撥帳戶短期票券之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作業確認通知訊息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作業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清算交割銀行完成確認後,回訊作業確認訊息。
    4. 四、票券系統完成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作業後,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作業完成。
    5. 五、清算交割銀行自有劃撥帳戶短期票券之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後續履約交割,準用第二十二條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1. 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發生交割無效時,票券系統即自行啟動該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仍未能完成交割者,票券系統依下列方式處理並進行後續帳務調整:
    1. 一、賣出人未能支付履約款項致交割未完成時,票券系統將該履約短期票券撥入買受人自有部位。
    2. 二、買受人無法交付履約短期票券致交割未完成時,票券系統不為任何帳簿劃撥。
  2. 清算交割銀行接獲前項附條件交易履約之完成交割訊息時,準用第十九條與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投資人帳簿之劃撥作業;未能完成交割者,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投資人為前項第一款之買受人時,於投資人帳簿之附賣回部位扣除履約短期票券之數額撥入其自有部位;為賣出人時,於投資人帳簿之附買回部位扣除履約短期票券之數額。
    2. 二、投資人為前項第二款之買受人或賣出人時,不為任何帳簿劃撥。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跨行轉帳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轉出之清算交割銀行(以下稱轉出行)應依投資人填具之「短期票券轉帳申請書」,輸入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2. 二、轉入之清算交割銀行(以下稱轉入行)於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交割確認通知訊息時,應於核對轉入帳戶為投資人之帳戶無誤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3. 三、轉入行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轉出行處理。
    4. 四、轉出行及轉入行於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轉出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扣除轉出之數額。
      2. (二)轉入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撥入轉入之數額。
  2. 前項投資人辦理短期票券跨行轉帳,限本人劃撥帳戶自有部位間互轉。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聯行轉帳之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填具之「短期票券轉帳申請書」,輸入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於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於投資人帳簿之轉出帳戶自有部位扣除轉出之數額,撥入轉入帳戶自有部位。
  2. 前項投資人辦理短期票券聯行轉帳,限本人劃撥帳戶自有部位間互轉。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限制交割之設定與解除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填具之「短期票券限制交割設定\解除申請書」,輸入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於接獲票券系統完成限制交割之設定與解除訊息後,依下列方式進行帳簿劃撥:
      1. (一)限制交割設定作業,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扣除設定之數額,撥入限制性(限制交割)部位。
      2. (二)限制交割解除作業,於投資人帳簿限制性(限制交割)部位扣除解除之數額,撥入自有部位。
  1. 清算交割銀行得自行發送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辦理其自有短期票券限制交割之設定與解除作業。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他投資人作業方式如下:
    1. 一、出質人之清算交割銀行(以下稱出質行)應依出質人填具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輸入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2. 二、出質行及質權人之清算交割銀行(以下稱質權行)於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出質行應於出質人帳簿之自有部位扣除設定質權之數額,並於其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2. (二)質權行應於質權人帳簿之質權部位撥入設定質權之數額。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清算交割銀行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輸入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應於投資人帳簿之自有部位扣除設定質權之數額,並於其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核對票券系統發送之設定質權通知。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設定質權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核對無誤,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3. 三、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或單次附買回條件交易之附賣回部位扣除設定質權之數額,並於其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暨設定質權予該票券商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核對票券系統發送之投資人買入暨設定質權通知。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投資人買入暨設定質權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核對無誤,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3. 三、票券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4. 四、清算交割銀行於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於投資人帳簿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買斷交割:自有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
      2. (二)設定質權:自有部位扣除設定質權之數額,並於其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設定質權予他投資人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質權行應依質權人填具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塗銷申請書」,輸入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2. 二、出質行及質權行於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出質行應於出質人帳簿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塗銷之數額,並撥入自有部位。
      2. (二)質權行應於質權人帳簿質權部位扣除質權塗銷之數額。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設定質權予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質權清算交割銀行應填具「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塗銷申請書」,並輸入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2. 二、出質行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應於投資人帳簿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塗銷之數額,並撥入自有部位。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設定質權予票券商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作業,於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於投資人帳簿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塗銷之數額,並撥入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
  1. 以投資人自有部位之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並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所有權者,清算交割銀行之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質權人應填具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契約。
    2. 二、質權人為投資人:
      1. (一)質權行應依質權人填具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雙方設定質權時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三聯,以及前款契約,於核對相關資料無誤後,輸入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2. (二)出質行及質權行於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1.出質行應於出質人帳簿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實行數額。
        2. 2.質權行應於質權人帳簿質權部位扣除實行質權之數額,並撥入自有部位。
    3. 三、質權人為清算交割銀行:
      1. (一)質權清算交割銀行應檢具「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雙方設定質權時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三聯,以及第一款契約,並輸入交割指令至票券系統。
      2. (二)出質行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應於投資人帳簿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實行數額。
    4. 四、質權人為票券商:
      1. (一)出質行應依票券商檢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雙方設定質權時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三聯,以及第一款契約,核對票券系統發送之實行質權通知。
      2. (二)出質行對實行質權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核對無誤,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3. (三)出質行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於出質人帳簿之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實行之數額。
    5. 五、質權人如指定其他投資人為短期票券質權實行之受讓人時,清算交割銀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出質行於出質人帳簿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實行數額。
      2. (二)質權行於質權人帳簿質權部位扣除實行質權之數額。
      3. (三)受讓人之清算交割銀行於受讓人帳簿自有部位撥入實行質權之數額。
  2. 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短期票券設定質權,質權人不得指定第三人為實行質權之受讓人。質權人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該短期票券所有權之作業方式,準用前項第四款之規定。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更換質權標的予票券商之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申請書」,及新設定質權短期票券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核對票券系統發送之更換質權標的通知。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更換質權標的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核對無誤,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3. 三、清算交割銀行接獲交割完成訊息後,於投資人帳簿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質權塗銷:將原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於其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塗銷數額,並撥入自有部位。
      2. (二)設定質權:將新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於其自有部位扣除,並於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賣與票券商原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並向該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以更換質權標的予票券商之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申請書」,及新設定質權短期票券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核對票券系統發送之更換質權標的及買賣交易通知。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更換質權標的及買賣交易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清算交割銀行核對前款通知無誤後,應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惟如投資人為交割之應付款方,清算交割銀行應先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
    4. 四、票券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收付。
    5. 五、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投資人帳簿劃撥作業:
      1. (一)質權塗銷:將原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於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塗銷數額,並撥入自有部位。
      2. (二)賣斷交割:自有部位扣除賣與票券商之數額。
      3. (三)買斷交割:自有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
      4. (四)設定質權:將新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於其自有部位扣除,並於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6. 六、前款投資人如為應收款方,清算交割銀行應將收入之金額撥入投資人款項交割帳戶。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屆該附條件交易履約日,更換質權標的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填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申請書」,及新設定質權短期票券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核對票券系統發送之更換質權標的及新作附條件交易通知。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更換質權標的及新作附條件交易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清算交割銀行核對前款通知無誤後,應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惟如投資人為交割之應付款方,清算交割銀行應先行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
    4. 四、票券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收付。
    5. 五、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投資人帳簿劃撥作業:
      1. (一)質權塗銷:將原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於出質部位記載質權塗銷數額,並撥入附賣回部位。
      2. (二)投資人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附賣回部位扣除賣與票券商之數額。
      3. (三)投資人附條件交易交割:附賣回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
      4. (四)設定質權:將新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於其附賣回部位扣除,並於出質部位記載質權設定數額。
    6. 六、前款投資人如為應收款方,清算交割銀行應將收入之金額撥入投資人款項交割帳戶。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交割作業以及第二十三條之整批差額交割作業,於回訊投資人交割確認訊息前,接獲票券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應取消票券系統送達之交割確認通知。
  2. 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回訊投資人交割確認訊息後,除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與投資人為應付款方之整批差額交割,不得辦理取消作業外,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取消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通知對取消交割確認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取消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投資人完成取消交割確認後,清算交割銀行應即回訊取消交割確認訊息。
    4. 四、票券系統接獲取消交割確認訊息後,即取消該筆(批)交割作業。
    5. 五、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完成取消交割之訊息後,如投資人為交割之應付款方,應將投資人已付款項撥回其款項交割帳戶。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二十一條投資人間短期票券買賣交割作業,於接獲票券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賣方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於回訊投資人交割確認訊息前,接獲票券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應取消票券系統送達之交割確認通知。
    2. 二、賣方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於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後,接獲票券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即取消該筆交割作業。
    3. 三、賣方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回訊投資人交割確認訊息後,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取消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通知對取消交割確認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取消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投資人完成取消交割確認後,清算交割銀行應即回訊取消交割確認訊息。
      3. (三)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完成取消交割之訊息後,即取消該筆交割作業。
    4. 四、買賣雙方投資人皆已完成確認交割,惟未完成款券撥轉時,如接獲票券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即分別通知買賣雙方投資人辦理「取消交割」確認事宜,並於雙方確認「取消交割」及接獲票券系統完成取消交割之訊息後,即取消該筆交割作業。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之交割作業,以及第二十四條之整批差額交割作業,於回訊交割確認訊息前,接獲票券系統轉送之票券商,或轉出行取消交割通知時,應取消票券系統送達之交割確認通知。
  2. 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回訊交割確認訊息後,接獲票券系統轉送票券商或轉出行之取消交割通知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清算交割銀行對通知內容辦理取消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取消交割確認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取消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或轉出行處理。
    3. 三、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取消交割確認後,回訊取消交割確認訊息。
    4. 四、票券系統接獲取消交割確認訊息後,即取消該筆(批)交割作業,並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取消交割。
  1. 清算交割銀行自有或投資人持有之短期票券,於票載到期日由票券系統進行提示兌償,並於足付款項後,除清算交割銀行與實券保管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將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款項,撥入清算交割銀行於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之存款帳戶並通知該清算交割銀行。
  2. 清算交割銀行接獲前項通知,如為投資人短期票券之兌償,應於投資人帳簿之自有部位扣除兌償之數額,並將投資人兌償款項撥入其款項交割帳戶。
  1. 清算交割銀行自行或辦理投資人續買票券商以代銷方式續發之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且採差額交割時,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票券系統接獲票券商續發通知,即將到期商業本票數額,自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自有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並通知清算交割銀行。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代銷續發通知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交割確認,或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
    3. 三、清算交割銀行對代銷續發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或接獲投資人對代銷續發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票券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4. 四、票券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交割確認訊息,依下列方式辦理清算交割銀行與實券保管銀行於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之款項收付:
      1. (一)如發行人為淨付款方,票券系統俟接獲實券保管銀行發送之續發確認訊息,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將發行人淨付款扣除到期商業本票應繳稅款及代銷費用之金額,自實券保管銀行存款帳戶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
      2. (二)如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為淨付款方,票券系統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將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淨付款金額,自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撥入實券保管銀行存款帳戶。
      3. (三)如發行人與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均須付款,票券系統俟接獲實券保管銀行發送之續發確認訊息,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將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應付款金額,自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撥入實券保管銀行存款帳戶。
    5. 五、票券系統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到期及續發商業本票之帳簿劃撥作業:
      1. (一)如清算交割銀行續買時,本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待交割部位扣除到期商業本票數額,並將續發商業本票數額撥入清算交割銀行自有部位。
      2. (二)如投資人續買時,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待交割部位扣除到期兌償之商業本票數額,並將續發之商業本票數額撥入投資人自有部位。
    6. 六、票券系統完成前款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交割作業完成。如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為淨付款方,票券系統亦通知實券保管銀行以匯款方式將發行人應收款項匯入其指定入帳銀行款項帳戶。
    7. 七、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通知,如投資人為淨收款方時,應將投資人應收款金額撥入其款項交割帳戶。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其自有或投資人持有之短期票券不提示兌償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發送不提示兌償指令至票券系統,辦理其自有短期票券之不提示兌償。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填具之「不提示兌償\領回不提示兌償短期票券申請書」,發送不提示兌償指令至票券系統,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之不提示兌償。
    3. 三、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完成投資人短期票券不提示兌償作業之訊息時,應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扣除不提示兌償之數額,撥入限制性(不提示)部位。
  2. 前項不提示兌償指令,除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得於票載到期日發送者外,其他短期票券應至遲於票載到期日前第三營業日發送。
  3.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其自有或投資人持有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到期兌償不獲付款之退票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退票通知時,如為投資人持有者,應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扣除退票之數額,撥入限制性(退票)部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實券保管銀行以雙掛號郵寄之退票實券與退票理由單時,如為投資人持有者,應通知投資人至該行領取。
    3. 三、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前款作業後,應於投資人帳簿限制性(退票)部位扣除領票之數額,並通知本公司辦理銷帳。
  2. 清算交割銀行以臨櫃方式申請領回前項退票實券與退票理由單時,應填具「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向實券保管銀行主辦行辦理領券。
  3.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前項作業時,應至遲於發生退票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以電話通知實券保管銀行。
  4. 第二項退票實券之原送存分行為實券保管銀行主辦行者,於申請日領回;原送存分行與實券保管銀行主辦行位於同一縣市者,於申請日後之第一營業日領回,非位於同一縣市者,於申請日後之第二營業日領回。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其自有或投資人持有之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到期兌償未獲足額付款時,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發送之未獲足額付款通知時,如為投資人持有者,應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扣除到期或未獲兌償之數額,並將該數額撥入限制性(退票)部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以臨櫃方式申請領回或接獲本公司以雙掛號郵寄之債權證明書及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時,如為投資人持有者,應通知投資人至該行領取。
    3. 三、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前款作業後,應於投資人帳簿限制性(退票)部位扣除領取之數額,並通知本公司辦理銷帳。
  2. 清算交割銀行以臨櫃方式申請領回前項債權證明書及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時,應填具「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債權證明書及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申請領取表」向本公司辦理領取。
  3.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前項作業時,應至遲於發生退票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以電話通知本公司。
  4. 前項清算交割銀行位於本公司所在地同一縣市者,應於通知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非位於同一縣市者,應於通知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
  5. 逾前二項期限未通知或領取者,本公司逕以第一項第二款雙掛號郵寄方式辦理。
  1. 投資人設定質權予他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票券商之短期票券屆票載到期日仍未辦理質權塗銷者,票券系統於票載到期日將自行啟動該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並逕行兌償。
  2. 出質行或質權行於接獲前項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通知時,準用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辦理帳簿劃撥。
  3. 第一項短期票券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款項,出質行應設帳列管為限制性款項,紀錄原設定事項,並依雙方設定質權時之質權設定申請書所指定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如不獲付款,準用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並通知質權人至該行領取實券與退票理由單或未獲足額兌償證明。
    1. 一、出質人同意其所擔保之債務未到期,質權人仍得收取質權標的應受之給付,清算交割銀行將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款項,扣除相關手續費後,撥入質權人指定帳戶。
    2. 二、質權票券商,以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款項,辦理投資人買入票券商短期票券暨設定質權予該票券商作業,惟如有剩餘款項,票券商得指定清算交割銀行扣除相關手續費後,撥入其指定帳戶或撥入投資人交割款項帳戶。
    3. 三、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款項由出質行留存。
  4. 質權人或出質人申請領回前項第三款指定留存出質行之兌償款項時,清算交割銀行應依申請人檢具之「請領質權標的兌償款項申請書」辦理之;為質權人之票券商辦理前項第二款作業時,清算交割銀行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之。
  1. 清算交割銀行與投資人設定限制交割之短期票券屆票載到期日仍未辦理解除作業者,票券系統於票載到期日將自行啟動該短期票券之限制交割解除作業,並逕行兌償。
  2. 清算交割銀行於接獲前項短期票券之兌償或退票通知時,準用第三十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之限制交割解除作業以及兌償作業;如不獲付款或未獲足額付款,準用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1. 清算交割銀行於其自有或投資人持有之不提示兌償短期票券票載到期日後,辦理延後提示兌償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發送延後提示兌償指令至票券系統,辦理其自有不提示兌償短期票券之延後提示兌償。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填具之「延後提示兌償短期票券申請書」,發送延後提示兌償指令至票券系統,辦理投資人不提示兌償短期票券之延後提示兌償。
    3. 三、清算交割銀行接獲票券系統完成投資人延後提示兌償作業之訊息時,應於投資人帳簿限制性(不提示)部位記載投資人延後提示兌償之數額。
  2. 前項延後提示兌償指令,除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應至遲於延後提示兌償日前第一營業日發送者外,其他短期票券應至遲於延後提示兌償日前第三營業日發送。
  3. 清算交割銀行於延後提示兌償日接獲兌償完成通知時,如為投資人持有者,應於投資人帳簿之限制性(不提示)部位扣除兌償之數額,並將投資人兌償款項撥入其款項交割帳戶。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民國107年12月28日 (現行法規)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1. 一、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指本公司為經營短期票券保管、登錄、交易之結算及其帳簿劃撥作業,所建置營運之資訊系統(以下稱票券系統)。
    2. 二、實券保管銀行:指本公司指定委託辦理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保管、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及登記相關文件之收受與保存、短期票券到期之提示及兌償,短期票券承銷、首次買入及到期兌償之款項收付作業之銀行。
    3. 三、整批差額交割:指處理兩個交割對象間,包含票券商與投資人、票券商與清算交割銀行,以及票券商與票券商間,同一幣別多筆交割指令之整批款項淨額交割處理。
    4. 四、特殊免稅單位:指依賦稅主管機關規定於買賣短期票券取得利息時,免納所得稅之政府機關。
    5. 五、交易性商業本票:指基於商業交易行為,由買方開具支付賣方價款之本票。
    6. 六、融資性商業本票:指公司及公營事業為籌集資金所發行之本票。
    7. 七、外幣商業本票:指公司及公營事業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
    8. 八、銀行承兌匯票:指由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由銀行承兌之匯票。
    9. 九、市庫券: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方政府所發行之短期債務憑證。
    10. 十、票券代號:指票券系統為區分不同交割標的短期票券之識別號碼,共計二十位,分別由批號、面額代號及子號所組成。「批號」代表同一批發行之短期票券識別號碼,為十二位文數字,前六位為票券商之金融機構總分支機構代號之前六位,後六位為其自編之流水編號。「面額代號」代表短期票券發行之面額,為五位數字,以該票券之面額除萬元捨去小數得之。「子號」代表短期票券不同計價基礎(到期稅後實得金額)之識別號碼,以三位數字組成,預設值為000。
    11. 十一、單次附買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票券商自有部位賣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買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12. 十二、多層次附買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票券商附賣回部位賣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買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13. 十三、單次附賣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票券商買入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自有部位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賣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14. 十四、多層次附賣回條件交易:指買賣雙方約定,由票券商買入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他票券商附賣回部位之短期票券,並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賣回該短期票券之交易。
    15. 十五、執票人:指執有交易性商業本票、融資性商業本票、外幣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票據法所稱票據之短期票券者。
    16. 十六、持有人:指持有市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及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等非票據法所稱票據之短期票券者。
  2. 除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七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規定外,本辦法所稱「通知」,係指以資訊系統所為之線上傳輸訊息通知。
  1. 實券保管銀行辦理票券商送存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作業方式如下:
    1. 一、實券保管銀行應檢查票券商送存之彌封紙袋,是否有毀損、竄改之情事,並依票券商交付之送存媒體或明細表,核對張數與面額。
    2. 二、實券保管銀行應核對票券商送存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與票券系統發送之電腦送存通知內容是否一致。如核對無誤,應通知本公司驗票完成,並將該短期票券入庫;如有疑義時,應通知本公司驗票失敗。
  1. 票券商送存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電腦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票券系統接獲票券商發送之送存指令時,應通知實券保管銀行核對電腦送存通知與票券商送存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內容是否一致。
    2. 二、票券系統接獲實券保管銀行之驗票完成訊息後,即登錄該批送存短期票券,並通知票券商送存作業完成;如接獲驗票失敗訊息時,應通知票券商送存失敗。
  1. 發行人得委託承銷票券商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其發行短期票券於票載到期日前之提示兌償作業,其方式如下:
    1. 一、發行人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登錄系統將申請內容轉送承銷票券商,並由承銷票券商透過票券系統確認後通知本公司。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應填具提前兌償同意書,並將該同意書委託承銷票券商送交本公司。
    2. 二、票券商完成前款作業後,應將提前兌償訊息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票券商提前兌償通知,即辦理該短期票券兌償日之修正,並於修正後之兌償日進行提示兌償。如不獲付款時,不為退票處理,而自動恢復該短期票券之兌償日為原票載到期日。
  2. 前項短期票券限為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其提示兌償準用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1. 發行人得委託承銷票券商向本公司申請領回其發行短期票券之兌償款項。
  2. 發行人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登錄系統將申請內容及相關存、匯款或其他證明資料轉送承銷票券商,並由承銷票券商透過票券系統確認後通知本公司。發行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者,應填具發行人申請領回兌償專戶款項委託書,並將該委託書及相關資料影本委託承銷票券商送交本公司。
  3. 本公司審核前項申請內容無誤後,通知實券保管銀行將發行人兌償款項扣除相關手續費後,存(匯)入其指定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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