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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1號 EN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19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14-4、181-2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擴大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12.31 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1121號令廢 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107年12月5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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