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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交字第1070201830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11月13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第2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新日光期貨自 107年11月27日起變更標
的證券名稱及中文簡稱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公司新日光期貨(代號JIF)自107年11月27日起變更標的證券名稱及中文簡稱。

說明:

  • 一、依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21條及臺灣證券交易所107年11月8日臺證上一字第10700219331號函辦理。
  • 二、配合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標的證券代號:3576)變更公司名稱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並全面換發股票,本公司新日光期貨契約,自107年11月27日起,變更標的證券名稱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簡稱為聯合再生期貨,契約代號仍為 JIF。

正本: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行情資訊廠商、本公司網站、結算部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記者室、企劃部、資訊規劃部、資訊作業部、監視部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民國106年3月14日 (歷史版次)
  1. 股票期貨契約標的證券為股票且其發行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調整該契約之條件,並應於調整生效日前公告調整之內容:
    1. 一、分派現金股利。
    2. 二、以資本公積或盈餘轉作資本。
    3. 三、現金增資。但股東無優先認購普通股權利者,不在此限。
    4. 四、合併後為消滅公司。
    5. 五、減資。但依規定買回股份或股東拋棄股份辦理股份註銷者,不在此限。
    6. 六、股份轉換為他公司之子公司。
    7. 七、其他致使股東所持股份名稱、種類或數量變更,或受分配其他利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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