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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70338736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11月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EN 第14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所請僅經營一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僅擔任基金銷售機構之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得由事業內與業務未有利益衝突之人員兼任執行洗錢防制之稽核作
業一案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所請僅經營一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僅擔任基金銷售機構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由事業內與業務未有利益衝突之人員兼任執行洗錢防制之稽核作業一案,同意照辨,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107年10月16日中信顧字第1070600195號函及107年10月22日電子郵件補充說明辨理。
  • 二、考量現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未要求僅經營一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僅擔任基金銷售機構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需配置內部稽核人員;該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指派事業內與其業務未有利益衝突之人員兼任執行洗錢防制之稽核作業,並應請確實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及注意稽核作業之獨立性。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民國109年1月22日 (現行法規)
  1. 本公司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並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自行評估。
  2. 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1. 一、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並落實執行。
    2.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3. 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之職責:
    1. 一、稽核單位應依據所訂內部管制措施暨有關規定訂定查核事項,定期辦理查核,並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及公司營運、部門與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風險管理品質。
    2. 二、查核方式應涵蓋獨立性交易測試,包括就本公司評估之高風險產品、客戶及地域,篩選有關之交易,驗證已有效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範。
    3. 三、稽核人員應出具稽核報告。專責主管應綜合稽核缺失事項,作為員工在職訓練之參考。
    4. 四、稽核人員查獲重大違規事項,故意隱匿不予揭露者,應由總公司權責單位予以適當處理。
  4. 本公司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本公司網站,並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5. 在臺之外國金融機構分公司,就本注意事項範本關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相關事項,由其總公司董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負責。前項聲明書,由總公司董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負責臺灣地區之稽核業務主管等三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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