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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固業字第10700212252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11月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延長營運時間作業配合事項 第1、2、3、4、5、6、7、8、9、10、11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款券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第6、7、46、49、50-1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第11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第9、36、37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等
4項規章、2份約定書及1份表單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訂本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等4項規章、2份約定書及1份表單,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www.tdcc.com.tw(公告事項/函文公告/函文類別/0101法令規章修訂)。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金融業務部(02)2719–5805,分機272或557。

  • 一、依據中央銀行107年9月13日台央業字第107003410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0月19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1155730號函辦理。
  • 二、本公司依中央銀行建議及配合實務作業需要,調整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作業時程及延時相關作業,完成修訂下列規章及約定書,業經中央銀行及主管機關核備在案,修正後規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表單如附件1至附件13:
    • (一)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 (二)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延長營運時間作業配合事項(三)辦理固定收益證券款券收付作業配合事項(四)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五)參加人約定書(六)清算交割銀行開立短期票券劃撥帳戶約定書(七)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延時作業申請單三、有關前項(五)、(六)2份約定書之修正,係增訂貴行應依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加強電腦設備及資訊之維護與管理,且不得違反對消費者保護之相關規定,因涉及貴行原簽訂之約定書修正,爰此,惠請貴行填具參加人約定書修正同意書(如附件14)及清算交割銀行開立短期票券劃撥帳戶約定書修正同意書(如附件15),並加蓋貴行及負責人印章(如有多頁請加蓋騎縫章),於107年12月31日前函復本公司。
  • 四、前揭修正規約及表單,得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為https:

正本:清算交割銀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附件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107.11.01.修訂版) 附件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3-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延長營運時間作業配合事項(107.11.01修訂版) 附件4-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延長營運時間作業配合事項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5-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款券收付作業配合事項(107.11.01.修訂版) 附件6-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款券收付作業配合事項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7-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107.11.01修訂版) 附件8-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9-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約定書 附件10-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約定書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1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立短期票券劃撥帳戶約定書 附件1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立短期票券劃撥帳戶約定書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13-格式一-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延時作業申請單 附件14-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約定書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修正同意書 附件15-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立短期票券劃撥帳戶約定書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修正同意書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延長營運時間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107年11月1日 (歷史版次)
  1. 本配合事項依本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1. 本配合事項以票券金融管理法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1. 本公司受理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實券保管銀行及代理清算銀行(以下合稱參加單位)因故申請延長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營運時間(以下稱延時作業)時,於審核後辦理之。但涉及新台幣款項清算,且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以下稱央行同資系統)需配合延時者,應由本公司依「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連線機構申請延時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向中央銀行業務局申請核可;涉及外幣款項收付,且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外幣結算系統需配合延時者,應由本公司通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2. 本公司於完成延時作業後,應以電腦公告訊息將當日延時後結帳時間,儘速通知所有參加單位。
  1. 參加單位有關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營運之各項作業,經本公司監視發現有異常情形時,應適時採取必要措施。參加單位申請延時作業,應於當日下午四時十分前通知本公司同意後辦理,並應於當日填具「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延時作業申請單」,經由該單位之業務負責人及其主管簽章,如屬系統異常情形,應再經資訊部門主管簽章後,簽蓋留存本公司之印鑑,傳真至本公司。逾時通知或不符合前條所列申請事由者,本公司概不予受理。
  1. 參加單位申請延時作業,依第三條規定,經本公司報請中央銀行業務局同意央行同資系統配合延時作業,應於事後具函向本公司詳細說明申請的理由、處理情形及未來具體改善措施,並副知中央銀行。
  1. 參加單位因系統異常申請延時作業且未能及時恢復正常運作者,至遲應於當日下午四時以前抵達本公司啟動斷線備援機制。
  1. 本公司須詳實記錄延時狀況及結帳時間,並將彙整有關央行同資系統延時作業之紀錄,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申請延時作業之參加單位、延時原因、延時次數及改善結果,陳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
  1. 對於每季申請延時次數逾三次,或因系統異常且未能及時啟動斷線備援機制之參加單位,本公司將函請提出改善措施,並追蹤改善成效,函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
  1. 遇金融市場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或遭遇天然災變等不可抗力事件時,本公司得視狀況並經中央銀行或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後,以電腦公告延時時點。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1. 本配合事項報奉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款券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107年11月1日 (現行法規)
  1. 本公司接受發行人、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交割通知之作業時間,及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交割確認之作業時間,及代理清算銀行扣款確認之作業時間,及發行人款項匯撥通知之作業時間,皆為每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1. 本公司於每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取消未完成之待交割交易後,即辦理結帳作業。
  2. 本公司完成前項作業後,應通知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
  1. 自營商、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清算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有關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營運之各項作業,經本公司監視發現有異常情形時,應適時採取必要措施。其等申請延時作業時,應於當日下午四時十分前通知本公司同意後辦理,並應於當日填具「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延時作業申請單」,經由該單位之業務負責人及其主管簽章,如屬系統異常情形,應再經資訊部門主管簽章後,簽蓋留存本公司之印鑑,傳真至本公司。
  2. 逾時通知或不符合前條所列申請事由者,本公司概不予受理。
  1. 本公司須詳實記錄延時狀況及結帳時間,並將彙整有關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延時作業之紀錄,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申請延時作業之單位、延時原因、延時次數及改善結果,陳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
  1. 遇金融市場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或遭遇天然災變等不可抗力事件時,本公司得視狀況並經中央銀行或財金公司同意後,以電腦公告延時時點。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107年11月1日 (歷史版次)
  1. 票券商輸入交割指令之作業時間,為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2. 票券商為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證券商者,應委託代理清算銀行辦理新臺幣計價之短期票券款項收付作業,代理清算銀行回訊扣款確認作業時間,為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3. 票券商未參加財金公司外幣結算系統者,應委託代理清算銀行辦理外幣計價之短期票券款項收付作業,代理清算銀行回訊扣款確認作業時間準用前項規定。
  4. 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延長前三項作業時間,票券商應依本公司之通知配合辦理。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民國107年11月1日 (歷史版次)
  1. 本辦法所稱之參加人,指下列於本公司開設劃撥帳戶或發行登錄帳戶者:
    1. 一、票券商。
    2. 二、清算交割銀行。
    3. 三、發行人。
    4.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2. 前項參加人之審核標準依主管機關頒布之「票券金融管理法」、「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作業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之。
  3. 參加人應加強電腦設備及資訊之維護與管理,並採行具體有效之安全及備援措施,且不得違反對消費者保護之相關規定。
  4. 中央銀行因公開市場操作買賣短期票券,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買賣外幣計價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交割作業,得於本公司開設劃撥帳戶。
  1. 本公司接受票券商與清算交割銀行交割通知、清算交割銀行交割確認及代理清算銀行扣款確認之作業時間,為每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2. 前項作業時間之規定,於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買賣短期票券,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買賣外幣計價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交割作業準用之。
  1. 本公司於每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取消未完成之待交割交易後,即辦理結帳作業。
  2. 本公司完成前項作業後,應通知票券商與清算交割銀行。
  3. 第一項規定,於本公司辦理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買賣短期票券,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買賣外幣計價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之交易準用之。本公司完成該項作業後,應通知中央銀行及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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