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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固業字第1070021096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10月25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登錄作業要點 第6、9、10、15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
登錄作業要點」相關條文,並自 107年10月29日起提供登記形式商業本票
發行文件及交易單據電子遞送服務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訂本公司「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登錄作業要點」相關條文,並自107年10月29日起提供登記形式商業本票發行文件及交易單據電子遞送服務,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0月17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1183630號及中央銀行107年10月22日台央業字第1070039754號函辦理。
  • 二、因應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與發行人作業需求,提升登記形式商業本票發行作業效率,本公司延伸發行作業平台功能,使現行登記形式商業本票發行人、承銷票券商及保證人間遞送之成交單、承銷委請書、免保聲明書、委託書、承諾書等紙本交易單據及發行文件,得透過本公司發行作業平台以電子方式傳送,並配合實務作業,延長本公司受理發行登錄作業時間,及提供發行人得線上申請基本資料異動作業。
  • 三、配合上述作業,本公司修訂旨揭作業要點(如附件1、附件2),並經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核備在案。除作業要點第九條發行人線上申請基本資料異動作業,預訂於本(107)年12月24日生效實施外,餘均自本年10月29日起實施。
  • 四、另修訂發行作業平台短期票券登錄系統及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相關使用手冊及檔案傳輸媒體格式如下:
    • (一)登記形式CP_發票人檔案傳輸媒體格式V1.1(如附件3)(二)票券商瀏覽器工作站使用者手冊V4.6(如附件4)(三)登記形式CP_發票人使用手冊 V1.2(如附件5)五、本案相關修正條文、使用手冊及檔案傳輸媒體格式,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 https://www.tdcc.com.tw(公告事項/函文公告/函文類別/0101法令規章修訂),並請票券商協助轉知往來發行人周知。
  • 六、倘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金融業務部,電話(02)2719–5805,分機175、808、309、820–827。

正本:各票券金融公司、兼營票券商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附件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登錄作業要點(107.10.25.修訂版) 附件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登錄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附件3-登記形式CP_發票人檔案傳輸媒體格式V1.1 附件4-票券商瀏覽器工作站使用者手冊V4.6 附件5-登記形式CP_發票人使用手冊V1.2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登錄作業要點 民國107年10月25日 (歷史版次)
  1. 市庫券、融資性商業本票或外幣商業本票需經金融機構保證者,如金融機構透過本公司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或發行作業平台之短期票券登錄系統(以下合稱本公司系統)辦理保證作業,應填具「金融機構辦理短期票券保證作業申請書」申請使用。
  1. 發行人申請異動其發行登錄帳戶基本資料者,應填具發行登錄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辦理。
  2. 前項申請作業,發行人得透過本公司系統辦理之。
  1. 本公司受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之發行登錄作業時間,為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三時止。但發行人申辦日與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日非屬同一日,且發行登錄作業方式非以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書面方式辦理者,本公司受理發行登錄作業之截止時間為下午五時三十分。
  2. 票券商如因業務實際需要,得向本公司申請延長前項作業時間。
  1. 登記形式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之發行登錄作業方式如下:
    1. 一、以電子方式申辦發行登錄者:
      1. (一)發行人應輸入發行登錄指令,將發行登錄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商業本票需經金融機構保證者,本公司應將前目資料通知保證人,俟其確認後通知本公司。
      3. (三)承銷票券商應輸入發行登錄指令,將發行登錄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四)本公司接獲第一目或第二目之通知後,即與承銷票券商發送之指令內容比對。比對相符者,即辦理發行登錄,並通知發行人、保證人及承銷票券商,且將相關資料通知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比對不符者,應即查明原因處理。
    2. 二、以書面方式申辦發行登錄者:
      1. (一)發行人應填具登記形式商業本票發行登錄申請書,並由承銷票券商核驗內容無誤後,送存本公司指定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
      2. (二)承銷票券商應輸入發行登錄指令,將發行登錄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該指令時,應即通知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
      3. (三)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應核對本公司通知之發行登錄指令與承銷票券商送存之發行登錄申請書內容是否相符。核對相符者,應通知本公司確認完成,並留存該申請書;核對不符者,應通知本公司確認失敗。
      4. (四)本公司接獲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確認完成通知後,即登錄該商業本票,並通知承銷票券商登錄作業完成;如接獲確認失敗通知時,應通知承銷票券商送存失敗。
  2. 登記形式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依前項第一款以電子方式申辦發行登錄時,承銷票券商、發行人及保證人間之發行文件及交易單據等資料,得透過本公司系統於發行日前二個營業日起辦理傳送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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