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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1070203154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9月1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 EN 第1條
指數投資證券買賣及申購賣回風險預告書 EN 第1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要點 EN 第1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辦理指
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要點」、「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指數投資證券買賣及申購賣回風險預告書」及修正「中華民國證券
市場編碼原則」第壹點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本公司「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要點」、「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指數投資證券買賣及申購賣回風險預告書」及修正「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第壹點如附件,自107年9月10日起實施。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8月30日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33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 一、由於金融市場全球化快速發展,促使金融商品推陳出新,為滿足投資人商品多元化之需求,並協助證券商擴大其業務範圍及培育金融人才,開放證券商得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本公司配合新增及修正旨揭法規。
  • 二、指數投資證券為具有到期日之有價證券,證券商於到期時支付與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之報酬,並依集中交易市場相關規定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 三、指數投資證券除於集中市場交易外,指數投資證券持有人得於指數投資證券到期前向發行人申請現金賣回;另指數投資證券亦得有初級市場辦理現金申購之機制。
  • 四、因指數投資證券為新型態商品,為保障投資人權益,買賣及申購賣回指數投資證券須簽須風險預告書;另買賣及申購賣回槓桿反向型指數投資證券,投資人須符合適格性條件。
  • 五、指數投資證券不得為當日沖銷交易、有價證券借貸、信用交易,亦不得做為擔保品。
  • 六、指數投資證券不開放零股交易。
  • 七、證券投資證券不得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及辦理定期定額業務。
  • 八、指數投資證券得由發行人自行或委任他家證券商擔任流動量提供者,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時間內為其所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提供流動性。
  • 九、華僑及外國人、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透過初級申購賣回及次級市場買賣指數投資證券。
  • 十、另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本公司及證券商電腦系統均須調整修改,上線日期將另行公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總說明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107.09.10訂定版)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要點總說明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要點(107.09.10訂定版)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總說明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107.09.10訂定版) 指數投資證券買賣及申購賣回風險預告書(107.09.10訂定版) 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第壹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 民國107年9月10日 (歷史版次)
  1. 本辦法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指數投資證券買賣及申購賣回風險預告書 民國107年9月10日 (歷史版次)
1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第四條第
三項、「指數投資證券辦理申購賣回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三項及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
定訂之。

買賣指數投資證券
委託人買賣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下稱 ETN),係為具
有到期日之有價證券,追蹤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交易
ETN 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於開戶前應審慎考
慮自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開戶前,委
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
益:
一、買賣 ETN非為共同基金,並不實際持有指數成分資產,而係以 ETN發
行人之信用作為擔保,提供投資人等同於其追蹤指數之報酬收益,且
ETN 在存續期間可能不另支付息值。
二、買賣 ETN,其投資風險除該 ETN追蹤標的指數特性及其漲跌之風險外
,尚須承擔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
三、買賣 ETN,於到期日或申請賣回時,發行人支付投資人之金額,將完
全視其追蹤標的指數之表現,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其期初之投資金
額。投資人應瞭解 ETN並非有擔保之債務,不具備到期保本之功能。
四、買賣 ETN,投資人須於買賣前詳閱其公開說明書,瞭解其指標價值計
算方式及相關費用事宜。
五、買賣 ETN,如發行人信用狀況、評等發生變化,或其他重大事件,將
對 ETN於證券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產生影響,意即在 ETN追蹤之標的
指數並沒有變動之情況下, ETN可能因為發行人之信用評等下降,而
出現交易價格下跌之情形。
六、投資 ETN係基於獨立審慎判斷後決定,並明瞭 ETN可能會因為(包括
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現金股利、投資人預期心理、提前
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
市場影響等風險,發行人對投資 ETN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
證。
七、 ETN追蹤標的指數成分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者,則該 ETN為無漲
跌幅度限制,有可能因價格大幅波動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
大損失。
八、 ETN所追蹤標的指數成分之交易時間與我國市場之交易時間可能不同
,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之指標價值,可能因為時差關係,僅係
以該國外交易市場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指數計算,投資人應瞭解 ETN
所追蹤之標的指數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
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指標價值作為買賣 ETN之依據,則可能
會產生折溢價( ETN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指標價值)風險。
九、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ETN,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
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ETN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
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十、買賣槓桿反向型 ETN的委託人,應瞭解槓桿反向型 ETN係追蹤標的指
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槓桿反向型 ETN僅以追蹤每日標的指數報
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
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
十一、槓桿反向型 ETN所追蹤標的指數其成分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者
,則該 ETN為無漲跌幅度限制;追蹤標的指數其成分為國內標的者
,其 ETN漲跌幅度為國內市場有價證券漲跌幅度之倍數。基於前述
特性,委託人應完全瞭解交易槓桿反向型 ETN有可能因為標的指數
波動,而在極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十二、投資人買賣 ETN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
用狀況。

申購賣回指數投資證券
委託人欲從事現金申購及賣回 ETN,除上述買賣 ETN各項風險預告事項外
,仍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確保權益:
一、 ETN之標的指數如為國外指數,發行人依發行計畫規定所公告之申購
賣回價金額,可能因時差關係,參考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
盤指數計算,申購及賣回 ETN時,可能會有需要補繳申購價款或取得
較低之賣回價款。
二、 ETN申購賣回之價款,可能會受到利率、流動性、匯兌、通貨膨脹、
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風險等影響。
三、申購賣回 ETN,其投資風險除該 ETN追蹤標的指數特性及其漲跌之風
險外,尚須承擔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為列示性質,因而對所有投資風險
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
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
,以免因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人業於委託買賣或申購、賣回 ETN前收受及詳讀本風險預告書,並經貴
公司指派專人解說,對上述說明事項及投資 ETN之交易風險已充分明瞭,
並明瞭在特定狀況下,會有指標價值計算未能即時更新及交易價格出現折
溢價等情況,玆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特此聲明。

此致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證券商解說人員: (簽章)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要點 民國107年9月10日 (歷史版次)
  1. 本作業要點依據本公司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民國107年9月10日 (歷史版次)
  1. 本作業要點依據本公司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第十二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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