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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交字第1070025192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9月11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為提高證券商整併意願,以權證發行人評等制度之獎勵項目,作為鼓勵證
券商完成併購之獎項,相關獎勵方式如說明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為提高證券商整併意願,以權證發行人評等制度之獎勵項目,作為鼓勵證券商完成併購之獎項,相關獎勵方式如說明,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 一、旨揭獎勵方案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8月29日金管證券字第1070329452號函同意在案。
  • 二、為提高證券商整併意願,以權證發行人評等獎勵作為鼓勵證券商併購之誘因,藉由加分升等使完成併購之證券商享受評等制度設計給予 A、 B級發行人之獎項,本案適用已具權證發行資格之證券商,合先敘明。
  • 三、「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以下簡稱評等辦法)第3條訂定評等指標項目及權重,分別為「週轉率」指標權重40%,「造市品質」指標權重60%,評等辦法第5條則訂定「週轉率項目指標分數」與「造市品質各項指標分數」之計算方式,指標加權分數係依據百分等級(PR值)排名計算, A級發行人表現為全體前30%者(兩項PR值大於0.7分)、 B級發行人表現為全體前50%者(兩項PR值大於0.5分),分級標準不以總分衡量,需上述兩項指標加權分數同時達到門檻標準方可評等為 A、 B級,並享有獎勵。
  • 四、為簡化本案加分升等過程,權證發行人於評等當季完成併購者,上述兩項指標加權總分增加0.5分,並以加分後之總分評定升等層級,即總分達0.5分升等為 B級發行人、達0.7分升等為 A級發行人,俾使完成併購之權證發行人即便原來評等為 C、 D、 E級者,也可以透過加分至少升等至 B級獎勵層級。加分升等後除享有 A、 B級獎勵項目外,升等前為 D、 E級之懲處項目亦予取消,謹將獎勵方式說明如后。
    • (一)升等為 A級之發行人:依評等辦法第6條規定之獎勵項目包括增加合格自有資本淨額30%之發行額度、增加每種標的證券1%之發行額度、增加上市證券市值70億至100億元及上櫃證券市值30億至40億元之發行標的以及每檔減收5,000元上市(櫃)費等4項。
    • (二)升等為 B級之發行人:依評等辦法第6條規定之獎勵項目包括增加合格自有資本淨額20%之發行額度及每檔減收2,000元上市(櫃)費等2項。
    • (三)升等前為 D、 E級發行人:依評等辦法第6條規定評等為 D級者,需調降合格自有資本淨額20%之發行額度,評等為 E級者,限制其1年內不得申請發行權證,經函報主管機關即予以廢止發行人資格認可;經加分升等為 A、 B級發行人,上述之懲處即予取消。
    • (四)升等前已為 A級之發行人:因已享有 A級發行人4項獎勵項目,故採「外加獎勵方式」以增加每種「標的證券可發行額度」2%作為獎項,連同原有1%獎勵,則享有增加3%之標的證券可發行額度獎勵。
    • (五)另依評等辦法第7條規定,發行人當季依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系統異常處理要點規定,輸入發生報價系統異常次數累計達5點(含)以上、或違反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相關權證規定累計達2次(含)以上時,不得享有 A級及 B級發行人之獎勵;至於 C級或 D級之發行人,分別調降合格自有資本淨額10%或20%之發行額度,如發行人因完成併購納入評等加分享有上述獎勵者,排除本條之適用。
  • 五、權證發行人於評等當季完成併購,於次一季享有一季之獎勵。

正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中心交易部、券商輔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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