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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70326171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9月7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第22條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第50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所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司107年7月10日基富通字第1070700008號函。
  • 二、所詢基金銷售機構支付服務費等報酬予發行投資型保單連結境內基金之保險事業,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定「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之禁止行為範疇。惟發行投資型保單連結境內基金之保險事業收取銷售機構所支付之報酬,應依保險法令規定,對投資型保單之保戶提供基金相關持續性服務。
  • 三、所詢基金銷售機構退還保險事業以自有資金投資境內外基金所得之經理費分成,有未能公平對待所有客戶之疑慮,且亦可能引發銷售行為之不當競爭,已涉有提供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基金之行為,而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之禁止行為。

正本: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民國103年11月28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一、藉本會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或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
    2.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
    3.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5. 五、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6. 六、對未經本會核准募集或生效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其他促銷活動。
    7. 七、內容違反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
    8. 八、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績效之預測。
    9. 九、促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10. 十、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基金銷售機構為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
  3. 同業公會發現有第一項各款不得為之情事,應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本會依法處理。
  4. 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違反前二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107年7月13日 (歷史版次)
  1. 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時,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一、藉本會對該境外基金之核准或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境外基金價值之宣傳。
    2.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3.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境外基金。
    4. 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5. 五、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6. 六、對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預為宣傳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
    7. 七、內容違反法令、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
    8. 八、為境外基金績效之預測。
    9. 九、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10. 十、違反同業公會訂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11. 十一、其他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2. 前項第十款之自律規範,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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