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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股字第10700186962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9月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第18、47、48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有價證券申報及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第3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正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
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
人所有股票申報及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及「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
業務處理手冊」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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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股票申報及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及「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自107年9月17日起實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配合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證券商公會)有關緩課/緩繳股票賣出相關作業之建議,修正本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以下稱無實體配合事項)及「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股票申報及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以下稱委賣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 (一)依產業創新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規定,投資人取得緩課或緩繳股票,於賣出時應由發行人辦理所得申報事宜,證券商應於緩課或緩繳股票成交次一營業日將股票轉讓日期、數量及成交價格等資料通報股票發行人。
    • (二)因應前揭規定及證券商公會建議,由本公司新增連線交易,遇有投資人賣出緩課或緩繳股票所得申報單位為發行人時,證券商可將賣出成交價格等相關資訊通知發行人或其代辦股務機構,俾利其辦理投資人所得申報事宜。
    • (三)配合前揭作業需求,本公司新增集保連線交易,提供證券商輸入緩課/緩繳股票賣出之成交價格等相關資料,及證券商與發行人得查詢相關資料報表,爰修正無實體配合事項第47條、第48條,及委賣配合事項第3條。另為使本公司各章則名稱用語一致,並修正委賣配合事項名稱。
  • 二、因應前述配合事項修正,並修正本公司「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相關內容,及增修相關連線交易與檔案格式。
  • 三、前揭配合事項(附件1、2)、修正對照表(附件3、4)、業務處理手冊(附件5),及集保連線交易畫面與檔案格式(附件6)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www.tdcc.com.tw(公告事項/函文公告/函文類別/法令規章修訂)。以上如有未盡明瞭事宜,請洽本公司股務部服務組,電話:(02)27195805轉分機361、456、493、567、573。

正本:各證券商總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業務部、股務部、稽核室

附件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107.09.06.修訂版) 附件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股票申報及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107.09.06.修訂版) 附件3-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第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4-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股票申報及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5-修正後業務處理手冊(第七章) 附件6-集保連線交易畫面與檔案格式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107年9月6日 (歷史版次)
  1. 發行人應將前條登錄專戶「證券所有人明細」、「代保管明細」、「現股設質明細」等下列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1. 一、姓名或名稱。
    2. 二、依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股東統一編號。
    3. 三、身分別。
    4. 四、出生/設立日期。
    5. 五、國籍/註冊地國。
    6. 六、有價證券數額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7. 七、現股設質明細應另登載質權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質權設定數額。
    8. 八、通訊地址
  1. 發行人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委託他人賣出轉出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檢具原留印鑑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乙式三聯,簽蓋原留印鑑,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2.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678)通知本公司(如委託賣出之有價證券含緩課/緩繳股票者,應於申請書註明所得申報單位及緩課相關資料),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兩聯交該證券所有人,俾其委託受託人賣出。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及受託人之證券商操作「受託他人賣出轉入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8)之通知,經比對成交資料無誤後,即將存券由登錄專戶撥入受託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2.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辦理委託他人賣出轉出作業時,應檢具證券存摺,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3. 證券商賣出股票含緩課/緩繳股數時,本公司於完成轉帳作業後取消緩課/緩繳註記,並於次一營業日編製「緩課及緩繳股票餘額賣出通報一覽表」通知證券商及發行人。
  4. 前項賣出股票之所得申報單位為發行人者,證券商應操作「緩課/緩繳股票賣出成交價格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G50)輸入成交價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俾發行人填報緩課/緩繳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另證券商及發行人得操作「緩課/緩繳股票賣出成交價格通知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G51)查詢股票賣出相關資料。
  1. 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享有緩課/緩繳權利股票之賣出或質權自行拍賣轉出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或質權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緩課及緩繳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乙式三聯,簽蓋原留印鑑,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2.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緩課及緩繳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出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457)通知本公司(如賣出之有價證券含緩課/緩繳股票者,應於申請書註明所得申報單位及緩課相關資料),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兩聯交該證券所有人,俾其委託證券商賣出。
    3. 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及緩課/緩繳股票所有人或質權人之證券商操作「登錄專戶緩課及緩繳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入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467)之通知,經比對成交資料無誤後,即將存券由登錄專戶撥入所有人或質權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4. 四、證券商賣出股票含緩課/緩繳股數時,本公司於完成轉帳作業後取消緩課/緩繳註記,並於次一營業日編製「緩課及緩繳股票餘額賣出通報一覽表」通知證券商及發行人。
    5. 五、前款賣出股票之所得申報單位為發行人者,證券商應操作「緩課/緩繳股票賣出成交價格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G50)輸入成交價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俾發行人填報緩課/緩繳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另證券商及發行人得操作「緩課/緩繳股票賣出成交價格通知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G51)查詢股票賣出相關資料。
  2.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辦理享有緩課/緩繳權利股票之賣出作業時,應檢具證券存摺,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有價證券申報及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107年9月6日 (現行法規)
  1. 有價證券所有人就其登載於發行人登錄專戶、一般保管帳戶或特定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委託他人帳戶賣出時,應依下列程序,向發行人辦理轉出申請/撤銷作業:
    1.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填具「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乙式三聯,簽蓋原留印鑑,向發行人辦理委託賣出轉出申請/撤銷作業。
    2.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678),發行人留存申請書第一聯,其餘兩聯交付有價證券所有人;如委託賣出之有價證券屬緩課/緩繳股票者,發行人並應於申請書註明所得申報單位及緩課相關資料。
  2. 有價證券所有人向發行人申請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後,申請書第三聯由委託人留存,另將申請書第二聯交受託人向往來證券經紀商辦理賣出。證券經紀商於接獲申請後,得操作「證券商客戶受託賣出轉入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9),列印「證券商客戶受託賣出轉入資料查詢單」,確認有價證券所有人已向發行人申請委託他人賣出轉出作業,受理該筆委託賣出作業。
  3. 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於賣出成交後,向證交所辦理委託他人賣出申報事宜,並由證交所即時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於完成委託他人賣出申報作業後,在成交日本公司試算後至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填具「受託他人賣出轉入申請書」,操作「受託他人賣出轉入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8)後,連同「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第二聯(所得申報單位為證券商者適用),或「證券商客戶受託賣出轉入資料查詢單」留存備查。
  5. 本公司接獲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轉入申請後,核對轉入申請資料與發行人輸入之轉出申請資料及成交紀錄,且已完成委託他人賣出申報作業後,自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一般保管帳戶或特定保管帳戶,將有價證券轉撥至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證券經紀商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6. 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賣出股票含緩課/緩繳股數時,本公司於完成轉帳作業後取消緩課/緩繳註記,並於次一營業日編製「緩課及緩繳股票餘額賣出通報一覽表」通知證券商及發行人。
  7. 前項賣出股票之所得申報單位為發行人者,證券商應操作「緩課/緩繳股票賣出成交價格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G50)輸入成交價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俾發行人填報緩課/緩繳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另證券商及發行人得操作「緩課/緩繳股票賣出成交價格通知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G51)查詢股票賣出相關資料。
  8. 發行人或受託人往來證券經紀商得分別操作「委託他人賣出轉出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9)及「證券商客戶受託賣出轉入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9),查詢委託賣出轉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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