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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703264562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7年8月31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EN
第16、17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 商品交易相關規範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6.06 金管證投字第1030015417號令廢止 )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107年7月30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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