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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證券字第1070331570號 EN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7年8月30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EN
第17、18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要 旨 | |
要 旨 | 發布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7條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令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1.06. 金管證券字第 1030042052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11.02. 金管證券字第1090359 321號令發布,自109年11月2日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社團法人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11.02.金管證券字第1090359321號令發布,自109年11月2日廢止〕 |
附表一及附表二 |
相關法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民國106年3月3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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